Tuesday, April 9, 2013

没有一个义人吗?(命运的转机系列二)

前言

经文组合的意义
物质由分子组成,分子由原子组成,不同的原子进行不同的组合产生不同的分子。造物主用简单的一百多种元素,造出精彩绝伦的缤纷世界。

举例来说,碳原子用不同的方法组合,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物质,比如石墨、钻石,称为“同素异形体”。钻石是人类已知最硬的天然矿物;石墨却是最软的矿石之一。钻石是终极的研磨剂;石墨却是非常好的润滑剂。钻石是一流的绝缘体;石墨却是良导体。钻石通常是透明的;石墨却是不透光的。钻石的结晶是立方晶系;石墨却是六方晶系。钻石的价值昴贵;石墨却是普通。
不同的组合所带来的差异,可见一斑。

圣经也存在分类组合叙述法,如四福音书,看似相互存在一些重复,但这些重复并非疏忽,而是意图通过相同段落的不同组合表达不同角度的含义。且看色彩重叠的结果。红、绿、蓝三原色,通过不同组合可以成为七色自然光,更可深浅明暗变幻无穷。而同样经文的不同组合,即不同的上下文,也可引申出不同的含义。圣经对真理有一个“立体描述”法,即从不同角度陈述同一个道理,立体的描述可以让真理更清晰明了。立体描述法,一是并列叙述法,上下文分段并列阐述同一个道理,或者将上文的某一个点放大,在下文中详细阐述;二是重叠组合法,即同样的篇章进行不同的组合,引申、挖掘不同深浅、各种角度的含义。
组合的限制
既然经文可以通过上下文的组合,得到不同的含义。那么断章取义的解经,和联系上下文的解经就会产生天壤之别,正如石墨和钻石的差别。从水分子中除去任何一种元素,它都不再是水了。断章取义的解经是对真理的篡改和曲解。圣经出自同一位作者——上帝,它不可能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它是对真理清晰、一致、连贯的表达。

同时,既然经文可以进行组合,那么这种组合是否是任意且不加限制的?圣经是否存在某种限制和规律,可以让人把握这个组合的“度”,以免人滥用组合、进行经文的要素改造,为歪理邪说制造理论依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圣经的作者一直活着,作为创造主,祂的智慧远超人类。经文具有自我约束的规律,使意图篡改者无机可乘。
这种管制组合的规律,就是字面解经法和释意解经法。
严谨周密的以经解经
有人极端地认为,圣经都不应取字面意思,否则太脱离现实了。经文成了一种抽象的符号,可以任人摆布、随意猜想。又有人极端地认为,圣经都是取字面意思,即使矛盾重重、脱离实际,也应该尊重原文。我认为两者都不可取,圣经有时是取字面意思,有时不取字面意思。而是否取字面意思,存在一个法、一个规律。
取字面意思,因为上帝是一位诚实直率、光明磊落的神,毫无隐晦黑暗(约一1:5)。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太5:37)。同时,主耶稣说,神的道向智慧通达人就隐藏起来,向婴孩就显现出来(太11:25),说明真理是直白坦诚、简单明了的。上帝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明白,而不是向你隐藏。主耶稣曾夸奖拿但业是一个真以色列人,因为他心里是没有诡诈的(约1:47)。箴言书1:4 提到,耶和华使愚人灵明(God gives prudence to the simple),这说明圣经是写给简单的愚人看的。
因此,字面意思是解经第一律,也就是基本律,出于一种“愚人”的解经本能。没有依据地否定字面意思,可能出于“智者”的心机,将经文任意曲解,以符合当下潮流的需要。愚人单纯的天性,是对字面解经最有力的捍卫。
林后3:6他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精意.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
而字面意思是受到制约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文字本身的局限性。二是属天的智慧需要依靠圣灵来启发。他将寓意解释给敬畏他的人听(太13:11-17),而寓意或通过其它经文来释放、或不能违背其它经文的字面意思(因为圣经的真实作者是同一位神,提后3:16)。

16:13只等真理的圣灵来了、他要引导你们明白〔原文作进入〕一切的真理.因为他不是凭自己说的、乃是把他所听见的都说出来.并要把将来的事告诉你们。
上帝启发愚人,属于他的人都是愚人,即使是智慧人到了神面前就成了愚人(彼前5:5)。断然否定字面意思的不是愚人,对神的启示缺乏尊重。神说了,天地都要废去,他的话却不能废去。(太24:35)。在字面解经的基础上,才可能有释意解经。

1. 字面解经的法则: 只要该经文的字面意思不违背上下文、也不违背圣经其它的字面经文,就是取字面意思。
2.释意解经的法则:如果该经文违背上下文中的经文,或者违背圣经的其它经文,那么就不能完全提取字面意思,只能提取跟其他经文不矛盾的部分,将矛盾的经文作为限制前提。通过融会贯通的理解、提取经文里面的重要信息,用经文解释经文,直到经文之间互相融通。
字面解经和释意解经,统称为“以经解经”,缺一不可。因为字面解经丝毫不违背以经解经的原则。以经解经的目的和效果,是把看似互相矛盾的经文解得互通;看似隐藏的意思解得明瞭。所有圣经的难点,其答案都在矛盾之处。如果解经的效果是,把本来没有矛盾的经文解释得矛盾,或者把本来看似矛盾的地方解释的更矛盾,那就不能叫做“以经解经”,而是“以经否经”。以经解经是基于一种信条,即“圣经无误论”。圣经无误论是正统基督教的基石,因为圣经作为至上的标准权威,是出自上帝之手。不相信圣经无误的人,通常不被传统教会认可为信徒。如果把圣经解得互相矛盾、以经否经,就是以行动表示对此信条的否定。
以经解经是基督徒明白圣经、认识上帝最简单有效的途径,也是教会堵住破口、塞住漏洞,在属灵的战场上屡战屡胜的兵器,是抵挡异端邪说的方法和坚实可靠的护教兵器。

没有一个义人吗?正文(一)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10-12

这个接近于教义的神学我信了十四年,直到第十五年才开始有些疑惑。以下是我的疑问和思考。
罗马书第三章全文
1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 2 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3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 4 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5 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 6 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 7 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 8 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9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10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11 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12 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13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14 满口是咒骂苦毒。 15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16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17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18 他们眼中不怕神。 19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22 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23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24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25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26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27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 所以(有古卷作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31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3:10-12 若是脱离上下文及其它经文,单独看这一段经文,很容易理解为:自古以来没有一个义人,也没有人寻求神。但如果联系上下文再查考整本圣经,就能得到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该段经文与上下文或者其他经文没有矛盾,那么就应该直接、完整、彻底地取字面意思;如果存在矛盾经文,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限制前提”,将字面意思局限在一个范围内。

上下文组合
3:10-12 说“没有义人,也没有人寻求神”。但在上一章罗马书第二章中,却出现了不一致。

2:6-10 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恆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下文罗马书第四章中,也出现了义人。罗43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自古以来就没有一个义人,那么怎么会有上下文中的“行善的、寻求神的义人”?是否罗3:10-18 节所说的“没有一个义人”并非指所有人,而是特指一部分人?

原文上下文
更重要的是,罗3:10-12的开头第一句话“就如经上所记”,说明了“没有义人,没有人寻求神”这一宣告并非保罗的原创,而是对旧约一些经文的引用。而通过查询所引用的原文之上下文,就可以得出这群人是泛指所有人,还是特指一部分人。让我们来对照上下文,仔细查看所引文的原文。

3:10-12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这段圣经出自诗篇14章,让我们来看看诗篇14篇整章的内容,分析一下这里的“一个义人也没有”是指所有人还是指一部分人,注意红字部分。
诗篇141-7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他们都是邪恶,行了可憎恶的事。没有一个人行善。  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 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作孽的都没有知识吗?他们吞吃我的百姓,如同吃饭一样,并不求告耶和华。 他们在那里大大地害怕,因为神在义人的族类中 你们叫困苦人的谋算,变为羞辱。然而耶和华是他的避难所。 但愿以色列的救恩从锡安而出。耶和华救回他被掳的子民,那时雅各要快乐,以色列要欢喜
红字部分的上下文显示,被引用的经文“没有一个人行善,连一个也没有”是指不信神的“愚顽人”。第5节的“他们”就是指不义的愚顽人,而他们害怕的原因就是“神在义人的族类中”。这里不但指出义人是存在的,更将义人和愚顽人形成鲜明的对比。
再看接下来引用的经文上下文,
3: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这段经文源自诗篇5章和140章,而上下文中都提到有“义人”。诗篇511-12“凡投靠你的,愿他们喜乐,时常欢呼,因为你护庇他们。又愿那爱你名的人,都靠你欢欣。因为你必赐福与义人。耶和华阿,你必用恩惠如同盾牌四面护卫他。”上下文指出被引用的经文是用来形容“恶人、狂傲人、强暴人”。
3:14 满口是咒骂苦毒。
这段经文源自诗篇10章,而文中提到了“把自己交托给神的人”(10:14)以及“祈求神的谦卑人”(10:17)。上下文指出,被引用的经文是用来形容“坏人、恶人”。
3:15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这段经文引用自以赛亚书59章,上下文特别是18节指出,被引用的经文是用来形容神的“仇敌”。而作者以赛亚本人就是神的先知,一位义人,20节更指出以色列存在“转离过犯的人”,也就是悔改之人。
3:16-18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神。
这段经文引用自诗篇36篇,10-11节提到了“认识神、心里正直的人”,他们求神的保护。上下文指出,被引用的经文是用来形容不敬畏神的恶人。

泛指与特指
通过罗马书第三章的上下文,可以进一步分析“没有一个义人”具体是指什么人或群体?罗马书第三章的主语人称在第三章中具有明显的连贯性。第1节的“犹太人”在第3节中缩小范围,具体描述为“不信的犹太人”——“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这“不信的犹太人”又再和第9节的“不信的外邦人”合并为一个群体:“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这里的“我们”是指外邦人(注意保罗这封信是写给罗马的信徒,而罗马信徒代表外邦信徒),“他们”是指犹太人,而上文3-8节论述的主语人称是指不信的犹太人,这里则是指包含了外邦人和犹太人的不信之人的集合。19节则更做出总结,指上文所指的是“在律法以下之人”。而罗马书6:14 说明了凡有信心之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因此,罗3:10-18所说“没有一个义人”不包括有信心之人,而是指不信的群体。或许有人质疑:说不义之人中没有一个义人,这种逻辑不是多余的吗?那么如果说全世界的人都不义,这所有不义之人中没有一个义人,也是同样的逻辑。

世人都犯了罪吗?
有人会列举罗3:23 来进一步强调“没有一个义人”,首先他们把义人定义为“从来没有犯过罪的人”,然后引用罗3:23上半段“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来立证此点。请注意这里是逗号,句子还没有念完,主语是“世人”,接下去还有半句话“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如果这个“世人”是指全世界所有人,那么读完这一整句,应该是全世界所有人都白白地称义。然而圣经说天堂的门是窄的、路是小的,找着的人也少;地狱门是大的,路是宽的,进去的人也多(太7:14)。即便是坐在教会里的人也不是人人都得救(太2325章),有真信心的人才能得救。显然这里的“世人”是有所特指的。人是动态的,不断有人生下、有人死去,那些刚出生的婴孩如何犯罪呢?难道他们不算人吗?犯罪是有标准的,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是一种功能而是一种行为。

纵观上下文,“世人都犯了罪”的“世人”(all),是指上文22节“一切(悔改)相信的人”,以及下文25被“宽容先时所犯的罪”之人。

义人何其多?
所有存在的义人都是“因信称义”的。整本圣经一共提到义人206次,分别出现在196节经文中,主要集中在诗篇和箴言中;其中将“义人”和“罪(恶)人”形成明显对比,他们总是处在一种“战争”状态;罪(恶)人总是在逼迫义人,以至于义人向神连连呼求。圣经对义人的描述,不是开始于亚伯拉罕,而是开始于亚伯;圣经对义人的描述,涵盖了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圣经对罪(恶)人的描述,也涵盖了以色列人和外邦人。这也就是为什么罗3:9 提到“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罗3:29节又提到“神不但做以色列人的神,也做外邦人的神。”罗马书第三章的精义在于:若是没有真信心,不论是名义上的选民还是外邦人,都是罪人、都要受到审判;若是有信心,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是义人、都被接纳。所以关键在于信心。下面列举圣经所提到的一些义人:

亚伯
11:4 亚伯因着信献祭与神,比该隐所献的更美,因此便得了称义的见证,就是神指他礼物作的见证。他虽然死了,却因这信仍旧说话。

23:35 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

约一3:12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以诺
5:24 以诺与神同行,神将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

11:5 以诺因着信被接去,不至于见死。人也找不着他,因为神已经把他接去了。只是他被接去以先,已经得了神喜悦他的明证。

挪亚
6:9 挪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挪亚与神同行。

7:1 耶和华挪亚说,你和你的全家都要进入方舟,因为在这世代中,我见你在我面前是义人。

亚伯拉罕
4:3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罗得
彼后2:7-8 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 因为那义人住在他们中间,看见听见他们不法的事,他的义心就天天伤痛。

约伯
1:1 乌斯地有一个人名叫约伯。那人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

1:8 耶和华问撒但说,你曾用心察看我的仆人约伯没有。地上再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

大卫
列上11:38 你若听从我一切所吩咐你的,遵行我的道,行我眼中看为正的事,谨守我的律例诫命,像我仆人大卫所行的,我就与你同在,为你立坚固的家,像我为大卫所立的一样,将以色列人赐给你。

13:36 大卫在世的时候,遵行了神的旨意,就睡了,(或作大卫按神的旨意服事了他那一世的人就睡了)。

许多义人
13:17 我实在告诉你们,从前有许多先知和义人,要看你们所看的,却没有看见。要听你们所听的,却没有听见。

撒加利亚和伊莉莎伯
1:6 他们二人,在神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诫命礼仪,没有可指摘的。

先知西面
2:25 耶路撒冷有一个人名叫西面,这人又公义又虔诚,素常盼望以色列的安慰者来到,又有圣灵在他身上。

施洗约翰
6:20 因为希律知道约翰是义人,是圣人,所以敬畏他,保护他。听他讲论,就多照着行。并且乐意听他。

约瑟(主耶稣养父)
1:19 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哥尼流
10:1-222 在该撒利亚有一个人,名叫哥尼流,是义大利营的百夫长。 他是个虔诚人,他和全家都敬畏神,多多周济百姓,常常祷告神。......他们说,百夫长哥尼流是个义人,敬畏神,为犹太通国所称赞,他蒙一位圣天使指示,叫他请你到他家里去,听你的话。

以上举例说明,无论是在主耶稣道成肉身之前或之后,都有义人存在。为什么有人无视这些经文,将罗3:10-12 的“没有一个义人”从上下文中抽离出来,断章取义地判断说没有一个义人呢?我们是否可以对怎样提取字面意思毫无原则,或者把原则设定为:只要符合某种既定神学的经文就必须是字面意思,不符合该神学的就不是字面意思?例如碰到神迹奇事的经文,只要没经历过神迹奇事的人都可以否定字面意思。我时常怀疑,那些鼓吹说方言(某种神迹)才能得救的灵恩派,跟那些认为只要说方言就一定出自邪灵的所谓保守派,在解经态度上是否存在本质的差异?他们的解经原则似乎都差不多,都是以自己的神学作为标准。用以经解经的原则,当经文出现矛盾时,就需要产生限制前提,否则字面解释就流于主观、离天万丈、变幻无穷。
除了解经原则的分歧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出在对“义人”的定义上。似乎古今中外、基督徒非基督徒,都一致认为义人或者所谓圣人,就是从不做坏事的、从不犯错的人。不知道是出于对传统的盲从,还是人的天然反应之故,似乎从来就没人怀疑过这一种定义。有趣的是,如果采用这种对义人的定义,当你翻开圣经,读到亚伯拉罕、雅各、以撒、诺亚的故事时,疑惑不会油然而生吗?许多人都会很奇怪:上帝看重的人比我们认识的一般意义上的圣人真是差的太远了,他们到底有什么圣贤之处,值得上帝垂青呢?别说是孔子老庄,就是我们中国的诸子百家里面随便挑一个贤人君子,都比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要强千百倍吧。这个时候为什么就没有人质疑一下,上帝的标准和眼光,跟人是到底一样的吗?如果上帝的心思和逻辑都跟人一样,那他还是上帝吗?

没有一个义人吗?(二)
何为义人?

被广泛采纳的义人定义为:品德高尚,从来不做坏事、只做好事的人。对于非基督徒来说,与人为善的就是义人(善的标准不一而同,大家都希望自己眼中的好人特别是自己所爱的亲戚朋友们都是应该有好报或上天堂的)。对于基督徒来说,遵行神的律法、从来不犯罪的才是义人。这一定义依据以下经文:
6:25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
这里存在一个“遵命”的定义问题,从字面上看“遵命”就是从来都听话、从来都没有违抗过上帝命令的意思。首先我们要在圣经中找出“遵命”的定义(而不是想当然地自己判断);其次我们需要找出圣经所记载的有没有人遵命过?而不是随便拿一段经文就断定“从来没有人做到过”。如果遵命的定义错误,那么是否有人遵命这一结论也会错误。遵命的定义和义人的定义是密切相关的。
主耶稣曾经举例来描述何为“遵命”:
21:28-32 (耶稣)说,一个人有两个儿子,他来对大儿子说,我儿,你今天到葡萄园里去作工。他回答说,我不去。以后自己懊悔就去了。又来对小儿子也是这样说,他回答说,父阿,我去。他却不去。你们想这两个儿子,是那一个遵行父命呢?他们说,大儿子。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税吏和娼妓,倒比你们先进神的国。 因为约翰遵着义路到你们这里来,你们却不信他。税吏和娼妓倒信他。你们看见了,后来还是不懊悔去信他。
根据雅各书第3章,言语也是一种行为,因此大儿子用言语拒绝父亲是一种违抗的行为,小儿子用言语顺服父亲是一种顺服的行为。先违抗后顺服,或先顺服后违抗,产生了一系列行为。
由此可知,“遵命”的定义并非指从来不犯错、或从来不违命,而是指“通过一系列行为显示顺服(遵命)的动机或意愿”。单个行为未必能显示动机或意愿,但一系列行为却可以显示,圣经通常称之为“路径”。圣经常常提到“义人脚下走的路”,你走的路显示你是什么样的人。这就是为什么扫罗、巴兰、卖主的犹大都有过顺服的好行为,却被称为罪人、恶人,而亚伯拉罕、雅各、摩西、大卫等人都犯过错、违抗过上帝的命令,却被称为义人、遵命之人,因为他们的路径不同,只有路径才能显示动机和意愿。他总给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让人思考、后悔、决定、选择,谁也不能欺骗上帝,谁也不会被上帝冤枉,在审判台前都是铁证如山。
总有人不断强调说没有一个人遵命,他们却无视圣经中如此多的遵命之人的记录(这些记录都是他们死后的盖棺定论):
26:4-5 我要加增你的后裔,像天上的星那样多,又要将这些地都赐给你的后裔。并且地上万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
13:2236 既废了扫罗,就选立大卫作他们的王。又为他作见证说,我寻得耶西的儿子大卫,他是合我心意的人,凡事要遵行我的旨意大卫在世的时候,遵行了神的旨意,就睡了。
列上11:38 你若听从我一切所吩咐你的,遵行我的道,行我眼中看为正的事,谨守我的律例诫命,像我仆人大卫所行的,我就与你同在,为你立坚固的家,像我为大卫所立的一样,将以色列人赐给你
列上9:4 你若效法你父大卫,存诚实正直的心行在我面前,遵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谨守我的律例典章, 我就必坚固你的国位在以色列中,直到永远。
37:24 我的仆人大卫必作他们的王。众民必归一个牧人。他们必顺从我的典章,谨守遵行我的律例。(大卫预表耶稣)
王下18:3希西家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效法他祖大卫一切所行的
王下22:2约西亚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行他祖大卫一切所行的,不偏左右
以上是一些对于“遵命之人”的评价,其他所有义人在神眼里都是遵命的,包括前面举例的义人,以及但以理、以赛亚、耶利米、以西结、以利亚等等先知,还有数不清的小人物,比如被神隐藏的七千人(列上19:18)等等。
就如交通法的应用,那些违规又伏法、并愿意继续遵循交通法的人,在警察眼里仍然是在“遵行”交通法。遵行源于对交通法的信心,相信政府设立法规是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保护,通过法律给予人行驶的自由(法律的定义就是“怎样使用自由”)。伏法(无论轻重)是一种悔改的表现,而悔改的本质就是“遵行”。
所以,义人并非指从不犯罪的人,而是在于是否有信心,而这个信心是通过一系列的行为即“路径”显示的。
信神是义的就是义人。信祂是公义、良善,而且这种信心经得起环境和时间的考验。全本圣经对于义人只有一种定义、一种标准,其衡量尺度永远是信心。这种定义是新约、旧约的义人,以及外邦(良心)信徒的信心本质。因为无论是旧约的律法,还是外邦人的良心都是出于神,也都是指向神的独生子耶稣。新约说基督是律法的总结(罗10:4),又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加3:24),而外邦人的良心跟犹太人的律法具有同样的功效(罗2:15,加4:3)。那么律法和良心所要说明的是什么?何为“训蒙的师傅”,基督怎样作为“总结”?圣经对此都有清楚的说明:
耶利米书23:5-6耶和华说,日子将到,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苗裔。他必掌王权,行事有智慧,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 在他的日子,犹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他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
7:14因此,主自己要给你们一个兆头,必有童女怀孕生子,给他起名叫以马内利。(就是神与我们同在的意思)(另有太1:23
他道成肉身、与我们同在,且为我们死,就是他的善意、他的爱之最大体现。
1:17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
罗马书3:25-26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5:6-8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 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律法和良心所要告诉我们的,它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神是公义、良善的”。他的命令是为了给我们保护和祝福。而耶稣基督的降生、受死、代赎、就是神公义良善的极致体现,他用献上自己独生子的方式来显示他对人类的善意、牺牲、和毫无保留。
福音的目的是体现神的义和爱,如果福音带来的结果是神不公义、不良善,那么无论这个理论被解释得多么深奥与华丽,它都不是福音。福音的本质在于神是义,他的爱、他的良善永远是中心。
信耶稣的目的就是为了相信神是义。神所要挽回的,就是亚当和夏娃所失去的。始祖所失去的,是对神的信任,他们认为神保留了一棵树的果子不给他们,神对他们不仁不义,神要剥夺他们的福祉和好处。而神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要人相信他的善意,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他都对人毫无保留,而最极致的体现就是他把自己的儿子舍了。创世纪有一段耶和华拜访亚伯拉罕的故事令人神往,祂们到亚伯拉罕家做客,吃羊羔、奶油和酒,和亚伯拉罕一家人面对面说话。(创世纪18章)神之良善的最大体现,就在于他道成肉身,变成人的样子与我们同在,不仅仅是拜访我们而且与我们同住,最后为我们死了。他做这一切都是为了证明他爱我们,在乎我们,希望赢得我们对他的信任。
双重标准?
没有一个义人这样的神学有一个前提,就是神曾经设立过一种义人的标准,然而人没有能达到,所以他才设立另一种标准。第一个标准(A)就是以律法为本的标准,即不能犯错,每一条都要遵守,第二种标准(B)是以信心为本的标准,即可以犯错,只要对耶稣有信心就可以赎罪。所以新约的义人才是因信称义,旧约的义人由于A计划失败了才并入了B计划。又有人认为A计划一直是存在的而且没有白费,因为耶稣基督达到了,其他所有人没水平没能力达到A计划所以只好加入B计划。
说直接一点就是A计划需要靠行为的无差错来赢得“义人”的冠冕,可以免死得永生。而B计划则轻松得多,只要宣称信耶稣就可以免死得永生。我在圣经中苦苦寻找A计划的经文依据但是没有找到。A计划是完整的,它不但要求无差错,更是要求靠无差错赢得义。我找不到耶稣是“靠行为的无差错来赢得了义”的经文。因为耶稣是神,他不需要赚取功德,更不需要赢得“义”,因为他自己就是义(罗3:26)。他生来就无罪,义不是他的目标而是他的本质。
还有一种假设是A计划纯粹是一个陷阱,上帝设立这个陷阱就是为了让你认识到A计划纯粹无效,是一个高不可攀的楼阁,无人能达到、你根本不用努力,直接用B计划就好了。也就是说上帝设立A计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对A计划死心。这种理论给不少人带来了困惑。现在让我们重申矛盾经文,看看到底是神设了圈套,还是人误会了神的意思。
18: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2: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3:10-11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都是出于神的话,一边说行律法的因此活着,一边说以行律法为本的被咒诅。看似是互相矛盾的。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差别,“行律法”和“以行律法为本”是一回事吗?“行律法”这三个字没有说明动机,而“以行律法为本”说明了动机,在11节中有对此动机的解释“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也就是说他把行律法当做一种功劳而非责任(义务),而这就是与“行律法”之间的差别所在。因为“行律法”出于两种可能,一种是出于信心的、把行律法当做责任;一种是出于肉体(罪性)的,把行律法当作功劳。后者是与信心相违背的。利18:5,罗2:13 行律法而活着,是出于信心的行律法;加3:10-11行律法而受咒诅,是没有信心的行律法。
如果一个人相信上帝的善意,那么他就会看到上帝的律法是为了人的好处、是对人的保护和祝福,那么他就会觉得行律法是理所当然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顺服神是好事而不是受亏损。如果一个人不相信上帝的善意,他就会认为上帝的律法是为了剥夺他的自由、权利和福分,那么他就会觉得行律法是痛苦的、不得已的,除非有一种功劳可以弥补这种损失,否则他就没有动力去行律法。所以任何把行律法当做功劳的人都有一种“受苦、受损”的心理,所以才渴望通过功劳(功德)弥补,其根源在于不信上帝通过律法所表达的善意。因此“以行律法为本”或“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就是不信的表现,不信上帝是义。这种功德论从来就不是上帝的心意和计划。
还有一处经文常被引用来说明神设立了A计划的圈套或陷阱,目的是让人放弃A计划、加入B计划。
3:22-26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将以上经文抽出上下文单独来看,的确容易误解为上帝设立了一个圈套或陷阱,然后再把人带出这个圈套进入耶稣的救赎。似乎从头到尾上帝是唯一的主动者,设立圈套的是他,实施拯救的也是他。也就是说行律法和信靠耶稣是互相对立的,而且被“圈住“的人是可以走出这圈子的困境的。但是如果把这句话放回上下文中,这种解释就行不通,再对照其他经文就更行不通。下面是加拉太书第三章全文,注意红字部分。
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6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17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21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2124节带来了矛盾和疑点。如果律法和耶稣是对立的,行律法是死路一条,那么它怎么会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呢?基督又怎会成为律法的总结呢?为什么耶稣来了,没有废弃律法,反而坚固了律法呢?(罗3:31
如果对某一句经文的解释,不能把整段、整章经文连贯起来,它所起到的作用不是合并而是拆散,不是使上下文更流畅而是使之更加凌乱、晦涩难懂,那么我们是否有理由质疑这种解释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呢?加拉太书第三章的上下文,可以给第22节“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带来完全不同的解释,如同石墨和钻石的天壤之别。
1节主语是“无知的加拉太人哪”,整章的主线就是劝说这些想以律法为本,想靠行律法称义的人放弃他们顽固的不信,而选择信心的道路。第15节“弟兄们”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连接词,说明解说的对象没有变,而加3:22的“众人”正是上下文中的“无知的加拉太人”,即那些想以律法为本、靠行律法称义的人。“圈在罪里”是说“以律法为本、靠行律法称义”必然导致的困境和死路。联系上下文,对此节经文的解释是:那些想靠行律法称义的人无法走出罪的圈子,只有死在不信之中,而应许的福只有归给那些选择信心道路投靠耶稣的人。以律法为本就是与信心相悖。 圈子以内和圈子以外,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人。
联系上下文,整章的意思是,律法本身不能带给人生命,它只不过是为了体现神的义,让人知道神的公义和良善,而最终把人引向基督,基督是律法的总结,最极致地体现了神对人的善意和毫无保留,只有信神是义的才能承受产业。
正确的解经只会让上下文更加流畅、简洁明了,而不是带来更多迷雾。圣经上没有一句话是多余的。
因此,义人的所谓双重标准是人的神学杜撰,出于对经文的错解或误解。从古至今,圣经从头到尾对于受造的义人只有一种定义、一种标准,就是“信神是义的人”。

没有一个义人吗?(三)
亚当犯罪的全民结果
罗马书第五章常被引用来立证“没有一个义人”。对罗马书第五章较为普遍的解释是:亚当一人犯罪造成了全民犯罪、全民下地狱的恶果。若不是听到耶稣基督的福音,无人能逃地狱灭亡的宿命。而事实上这一结论可能出于对希腊原文的“死”和“定罪”的误解,以及对罗马书第五章中的“众人”一词脱离上下文的解释。目前本人认为圣经仅仅指出了人类都有遗传罪性的这一结果,却没有指出人人都犯了罪这样的结果。更何况义人的前提是信,而非有无犯罪记录。说到定罪依据,犯罪是有标准的,有犯罪的功能和有犯罪的行为存在本质的不同。人生而有罪性是有充足圣经依据的,但人生下来就犯罪则尚无严谨的经文考证。上帝不是根据人的罪性定罪,而是根据罪行,更确切的说是根据罪行所显示的动机
根据罗第五章希腊文的“死”和“定罪”的研究,全人类所承受的“死”的代价和“定罪”的后果并非是灵魂的灭亡和地狱,而是罪的后果、死之苦、以及地狱的危险。(请参考“希腊文的死与定罪”一文以及英文详尽版“Two words for death in Greek”)
罗马书第五章全文
1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 2 我们又借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 3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因为知道患难生忍耐。 4 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 5 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6 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 7 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 8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9 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借着他免去神的忿怒。 10 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11 不但如此,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也就借着他,以神为乐。 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14 然而从亚当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 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通常对罗马书第五章的解读是把它分割为两个部分,1-11节为一个部分,12-21节是下半部分。这样的解读很容易造成上下文的断裂,其神学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如果连贯起来读结果如何呢?罗5:1 “我们既因信称义”,整章的主语是这些因信称义的信徒。罗5: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这就如”三个字是连接词表示12节以后的内容是对12节以前的内容的解释和延伸。12节“众人都犯了罪”,如果把这个众人解释为全世界所有人,到14节就遇到矛盾经文“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于是“众人”产生了限制前提。19节“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这里的“众人”如果是全世界所有人,请注意下半句也是同样一群人,是不是全世界所有人都成为义人呢?如果说因主耶稣一人的顺从,不足以使全世界人都自动称义,存在个人选择的问题,那么前半句亚当一人犯罪,又怎能足以使全世界都自动定罪,而不存在个人选择的问题呢?在一个句子以内,只存在一个主语,有什么理由使用双重标准?既然上下文中对“众人”产生了限制前提,那么这个“众人”的解释,能否在上下文中找到呢?第五章第一节开头的“我们既因信称义”就是全章的主语和解说对象,11节重复了这一主语“与神和好且以神为乐的人”,17节再次重复了这个主语“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人”。也就是说“众人都犯了罪”的“众人”首先是一群有选择能力的成人,其次是犯过罪又悔改接受耶稣的人。然而对这个众人犯罪的解释,既没有排除其他人有否犯罪,也没有以偏概全地说所有人都犯了罪。因为第五章的中心主题,不是那个可怕的定罪后果或难以逃脱的地狱宿命论,而是比罪的后果更大的恩典和救赎。既然灭亡不是一种宿命,那么得救也不是因着主耶稣的牺牲而在每个人身上自动生效的,它存在一个选择。“永生”是一个“约”的结果,对于罗马书第五章,许多人忽略的是人的责任。无论是定罪还是得救,人都有一个选择,这个选择无法被轻易跳过忽略不记。“约”是双方自愿的结果,若没有人这方面的选择(正确的选择是责任而非功劳),“约”根本无法成立。

多余的小标题
中文圣经和英文现代译本的圣经都在段落间加入了大量的总结性小标题,通常一章圣经有好几个小标题将整章圣经切割开来。而原文圣经没有这些小标题,英文KJB(King James Bible)的版本也没有。这些小标题给人带来更多的是误导困扰而非引导,常为画蛇添足之笔。值得注意的是,经文中的连接词是非常重要的,如“因为”、“所以”、“既然”、“这样看来”等等。因为它显示了篇章的主题,经文通过这些连接词来做自我停顿和分段。而人为加入的总结性小标题往往是在连接词前面进行切断,让读者误以为从小标题开始是另外一个主题,而往往原文还是在说上一段的主题。除去这些小标题,我们看到的是更加连贯完整的篇章,所以建议读者删除小标题、用“无标题法”连贯读经,或许会得到截然不同的效果。 

无奈背后的真相
7: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这句经文常被引用来说明人都无力行善,甚至信主后也不能,犯罪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人已经堕落到极点,除了犯罪什么好事也做不出来。这是犯罪的人用来自我辩护、自圆其说的借口,似乎犯罪是人类无可奈何的唯一选择,对于罪人除了同情之外不应该有任何的责难,所有罪人都是“无辜的受害者”。

若是单独看这一句圣经,似乎的确有道理,但是把这句经文放回原文段落之中再对照上下文,便不难看出这又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解经。无论是上下文还是圣经的其他经文,都产生了大量的限制前提说明“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并非人格的唯一状态和道德的唯一选择。人有选择行善的责任和能力,用基督徒的话说:人有选择信靠上帝的能力,信心能给你力量去拒绝罪恶、选择行善。

以下解经需要对照罗马书第七章全文,最好参考KJB,NKJB中英文版本反复读几遍以后再看。

罗马书第七章全文
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心灵或作圣灵)。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11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15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24 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7:14-25 的“事与愿违”之无奈感叹,一直以来都是具有争议性的主题,疑问在于这段到底是说基督徒信主前还是信主后的状况?如果我们注意连接词,以及7章这下半段与上半段的关系,答案就显而易见了。14节开头的“for”表示这段是为了解释上一段1-13节的内容,即罪怎样借着诫命叫我死?7:10-11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很显然这里的“杀了我”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是指肉体被杀,而是用来形容“死”,而这个死也并非肉体死亡或地狱,原文的Thanaton在这里应译为“死的权势与痛苦”(请参考“希腊文的两个死”一文)。而14-25节就详细说明了“怎样死”,何为“死的权势与痛苦”?这种死就是受到罪的奴役和辖制不得脱身的痛苦。14节“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25节“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开头和结尾都是在说同一个困境,即下文8:2节里又提到的“罪与死的律”之困境。7:7的连接词“这样”说明7节以后的内容仍然与7节以前的内容紧紧相扣,而7:5提到“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这说明下文是在说“属肉体的时候”以及怎样“结成死亡的果子”。14节对第5节作了一个准确的回应,说明“属乎肉体”的情况就是“卖给罪”的情况,即做罪的奴仆、受罪的辖制时的情况。15节又有一个连接词for开头,说明这一段是为了解释何为14节的“卖给罪”。有趣的是15节中间又有一个连接词 for(希腊文gar)KJB因着这个连接词,在“不明白”后使用了冒号,而其他版本都是使用句号。根据原文,的确是使用冒号更为准确。因为这个for就是为了解释上半句话,分析如下。

7:14-15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这里的“我所作的”是指后半句的那个事与愿违的律,而不是指一个人做的所有事情。也就是说,他并非不明白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情,而是不明白为什么会有这个“事与愿违的律”,冒号和连接词for限定了经文的解释。而这个“事与愿违之律”就是14节的“卖给罪”的奴役之律、21节的与善并行的恶之律、23节所说“犯罪的律”和8:2节“罪和死的律”。然而这个律,并非一个人的全部,162223节都说明人里面还有一个律,就是向善的律;事与愿违的律是另外一个律,但不是唯一仅有的律。

18节“在我里头,就是在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是解释17节的话,“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0节又重复了这一段话,说明了“没有良善”不是指我所有的或仅有的状态,而是指我里头的那个肉体(原文sarki的引申含义为本性、倾向),即遗传的罪性。因此,18节要说明的是在人遗传的罪性中没有良善,却并没有否认在罪性和神的道之间,人仍然可以做出选择。

既然罗7:14-25 要说明的是7:10 罪怎样“让我死”,即罪怎样让我尝到死的权势和痛苦,把我陷入罪的奴役之中,那么这一整段当然是详尽充分地阐述错误选择所带来的困境。也就是说这只是人灵性的一种状况,是属肉体时的状况,失败时的状况,没有信心的必然结果,而并非唯一的、全部的灵性状态,更不是人灵性的不可改变的宿命。

7: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8:2 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

这说明了信心带来的果效,即对主耶稣的信心能使我们脱离这种律。

那是不是说没有听到新约福音之前,人都无法脱离罪和死的律呢?人除了作恶就没有别的选择吗?从以经解经的角度来分析,我们无法否认旧约信徒的历史事迹。他们的行为说明让人得救的是信心,信神是义乃是信的本质,这种信心在新约中升级为对道成肉身的主耶稣的信心。无论是旧约还是新约的信心,都是人战胜罪恶力量的来源。

神曾经告诫劝勉该隐不要顺从罪恶,“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创4:7)如果该隐对神的这话有信心,那么它就可以胜过罪恶,如果他不信这话,那么它只有继续受罪的辖制。然而该隐选择了不信,所以他继续在罪的权势之下,在死的痛苦之下无法脱身。而亚伯选择了信,以诺、诺亚、约伯都选择了信,约瑟选择了逃避他主母的诱惑,但以理选择了因着敬拜主而被投入狮子坑,摩西选择了放弃埃及的富贵荣华,大卫选择了知罪悔改,乌利亚选择了至死忠心,约拿单选择了放弃王位为朋友而死,耶利米选择了因说真话而遭遇冷落排挤,哥尼流选择了按良心行事。希伯来书11章阐述了许多旧约信徒所作出的选择,圣经中也不乏像诺亚、约伯、路德、哥尼流这样的外邦良心信徒。如果罗7:14-25所说的是全人类灵性失败之宿命,是人无从行善的借口和托辞,那么为什么无论古今、新旧约、犹太人非犹太人,都有人作出了正确选择呢?希伯来书121节说神的见证人如同云彩般环绕我们,说的就是这些人(来11章)。

20:27人的灵是耶和华的灯,鉴察人的心腹。

我可以说人的遗传罪性在不断堕落,却无法说良心堕落了,良心可以被蒙蔽,却不会堕落。即使一个人自己的良心被蒙蔽,别人的良心还可以光照他。罗2:14-16 说明外邦人的良心和犹太人的律法有相同的作用,就是光照我们让我们看到神的公义和良善,以至于可以信服他;在新约时代更是带领我们到救主耶稣的面前。人会抵挡良心的光照,正如人会抵挡(消灭)圣灵的感动(贴前5:19)。如果有人抵挡了圣灵的感动,我们不会说圣灵堕落了;而当人拒绝良心的光照,我们又怎能说良心堕落了呢?迦南人是含的后代,他们是洪水以后最先堕落的族类,而以色列人是亚伯拉罕的后代,是神看为有信心之义人的后代。表面看来以色列人堕落的程度远远不及迦南人,到上帝发令灭迦南时,他们已经恶贯满盈。但是迦南人仍然有人得救,喇和、基遍人都因着信心得救了,可是以色列人却有很多人灭亡。这说明人不管堕落的程度有多深,他都有一个选择的可能。即使人的堕落相对不那么严重,他仍然可能选择顺从罪性而灭亡;而人如果堕落到近乎无可救药的地步,他仍然可能选择信靠神而存活。所以人的堕落和遗传罪性的败坏程度不是人拒绝神的理由,它会阻碍人行义,但却不会剥夺人选择的能力。

关于义人的道路、得救的途径,通常有两个比较极端的说法,一种是“条条大路通罗马,任何宗教都是殊途同归,信什么都好、只要与人为善都可以得救”,另一种是“只有加入教会组织的才可以得救”。本人的观点两种都不是。人是动态的,他的一生如何只有上帝看得最清楚,人片面的、短暂的观察、草率的判断可能有失公允。在复杂多样的具体个案中我们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群体总结,但是圣经对于义人的本质和特征也并非无据可查、无理可寻,只是这种理据在外在形式和名义上,并非一个简单套用的公式。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根据圣经的理据来省察自己、走上得救的义路。义人的存在不能作为拒绝耶稣基督的借口,因为响应耶稣基督呼召的,正是对已有的启示(律法或良心)有信心的人,耶稣是律法和良心的创造者,祂是所有义人的仰望和盼望。
注:罗718节的“肉体”希腊原文是Sarki,除了肉体之外,也可作为引申含义,(by implication) human nature (with its frailties (physically or morally) and passions), or (specially), a human being (as such). 可以解释为“遗传的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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