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23, 2013

罪与业——佛教和基督教的公义论和报应论分析


“罪”与“业”

——佛教与基督教的公义论和报应论分析

佛教的“罪业”(本文简称“业”)指身、口、意三业所造之罪;亦泛指应受恶报的罪孽

首先这个“业”是包含了意念,即思想罪的。我认为圣经并不存在思想罪(详见“圣经没有思想罪”系列),圣经多处经文都指出审判、报应是按照行为而不是思想。圣经所说“有罪的思想”是指“行为模式”所体现的动机,但是审判的依据仍然是行为。

罗马书2:6“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个人。”

林后5:10 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这里提到是为本罪,甚至不是为亚当的罪)

5:29 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

20:12 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案卷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

当人有了罪念,他(她)只是有了犯罪的危险而并没有犯罪。只有当人用肢体顺服罪念而采取行动才是犯罪,也只有一系列犯罪的“行为模式”才能显示出对罪的倾向和选择(动机)。只有行动才是选择,单个的意念不是选择,意念只是提供选项、受试探和挣扎的过程。好坏的意念会同时出现供人选择,如果一个人心里不再出现好的意念而只有坏的意念,那么这个人早就已经采取行动并早已进入了犯罪的行为模式(一系列犯罪行为),是行动影响了思想,决定了思想的走向。

无“法”无“天”的佛教

佛教对“罪”并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和概念,因为佛教没有“法”,佛教的善恶界限是非常模糊的。而基督教则是以法为基础的,所以基督教的国家会产生法治社会。为什么佛教的国家这么容易产生“人治”呢?正是因为“法”的概念模糊。每一个朝代的“法”都可以相差很大,如果一个人经历了好几个朝代,那么他的“法则”和“标准”可能会显得很错乱。

在佛教的国家,往往君王高于法,法由君王裁定;君王不喜欢的就是罪,君王喜欢的就是德。如果君王被暴民推翻呢?群众憎恨的就是罪,群众喜欢的就是德。所以在佛教的国家,总有这种闹剧,老百姓不敢违背君王的意思,可以指鹿为马,也不敢违背群众的意思,大赞皇帝新衣。所以佛教国家的人民有一种“随声附和”的通性,因为违背君王或群众,都是不安全甚至不道德的。这样一来,没有了“法”的皈依,那么那份心中的敬畏,那份标准,那份归属,又何去何从呢?无奈只好落在了“祖宗”头上,对天和法的信赖转为对祖宗和亲人的信赖。于是“祖宗”牌位诞生了,“家法”也诞生了;膜拜祖宗代替了膜拜上帝,遵守家法代替了遵守天法。我想古代的刑法“株连九族”可能就跟这个有关,因为家法相同的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俗语的“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变成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种精神一直或多或少地传承着)没有永恒天法的国家和社会,只有“家法”可以维系一个人的道德标准。为什么中国社会很难达成一种平衡?因为受佛教影响的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家族之间存在法的分歧。历代以来的军阀土豪之间的斗争就是源于家族之争。家和家之间的斗争演变成了帮派斗争,成王败寇,一朝君子一朝臣,家法代替天法成为国法,但是成王的家法总是不得人心,遭到质疑和讨伐,有势力的新家族代替旧家族上位,继续用人治和暴政威慑民众,而这种家族的内斗也永无宁日地继续上演着。民众却丝毫察觉不到,这千百年斗争之疾苦,跟佛教之无“法”无“天”密切相关。

“父母之命不能违”,在家法的社会和世界里,“父母”代替了上帝。“为上帝而活”变成了“为父母而活”,“荣耀上帝”变成了“荣耀父母”(光宗耀祖)。在一切“上帝”应该出现的地方都出现了“父母”。政府和官员本来应该是“上帝佩的剑”,结果到了佛教徒这里就变成了“父母官”。不忠于父母、或父母官就是大逆不道、罪该万死。对于父母和祖宗的过度遵从,已经超出了孝敬父母这一诫命的范围。现在可以理解中国的民族主义家长制情节了吧,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二战时日本的皇军战败时想到天皇就内疚得剖腹自杀了吧,天皇就是他们的国父,他们流的眼泪是真心的,都有信仰。

道德标准的混乱

无“法”无“天”的后果之一,是道德标准的混乱,颠倒是非黑白。本来应该是罪的,被看作无罪:不敬畏上天、不感激上天的恩情,在佛教国家,从来都是无罪;拜偶像,以祖宗、父母、皇帝代替上帝,被看作无罪;把人分为高低贵贱三六九等,被看作是无罪。在基督教的国家这些都是罪。本来应该是无罪的,被看作有罪。佛教的国家利用佛教所培植出来的,最成功的莫过于虚假的罪疚感。他们能让你对一些正常合理的事情产生罪疚感。比如成年甚至成家以后,因为不想违背良心违背天理而违背父母的不合理要求,不按照父母的意图行事。又比如因为不想违背良心违背天理而违背政府或某党的教导,批判政府或某党,批判本民族文化之弊端。又比如反对国富论,反对盲目发展,反对践踏资源……。他们会让你产生罪疚感,让你感到卖国、不忠不义,令你抬不起头。

佛教很会制造一些不必要的罪疚感,除了各种人情债务(光宗耀祖之债,爱国报国之债等等),还有一些佛教特殊教义产生的罪疚感。比如说杀生吃肉、拍死苍蝇踩死蚂蚁也能让人产生罪疚感。人被冤死不能让你产生同情心,袖手旁观、见死不救不能让你产生罪疚感,但是苍蝇蚊子被打死了,倒是能让你掉几滴鳄鱼眼泪,然后自欺欺人地去放生几条鱼,安慰自己说行大善将功补过了。我想那些文革中的红卫兵、批斗、打人、杀人的那些冰冷的刽子手,干完坏事、杀人全家以后都是这样自我安慰地去放生几条鱼、上几柱香、磕几个头,就认为可以将功补过吧。记得拍泰国的电影《安妮与国王》里面,国王处死一个嫔妃,将其砍头,当时就是在烧香,双手和十,一边下令砍头一边祈祷菩萨饶恕他的罪。这种自慰式的将功补过法真的好便宜啊,一条人命就等于几柱香(或许加上幻想的一些前世功德)。在上帝那里,没有什么功劳可言,任何罪恶不能靠善行弥补。所有罪恶都有代价!

荒唐的罪疚感,同样是日本天皇对日本士兵们的洗脑课程。我想中国人一定惊愕于日本人的那种民族忠诚感,觉得他们脑子有病,其实中国人也是五十步笑百步、半斤笑八两。日本人对国家和民族的忠诚,愚痴到一定程度,对一切罪恶都可以视若无睹。二战时杀害无辜的日本军人可能认识不到自己的这种愚忠,更无法把它和罪恶联系在一起。因为他们作为佛教影响的国家,没有所谓的天法,道德观念也十分混乱。在拥有天法的受基督教影响的国家,要做一个民族人(爱国者),首先要做人。没有天在上,没有法在心,不尊重人权的所谓爱国者,没有同情心的所谓忠诚之人,都是疯子。同样是佛教国家,日本人看不清自己,中国人也看不清自己,因为太多的自吹自擂了。佛教的国家有两个特点:不敬畏上天,不尊重人。而这两条,是基督教的基本法则。

由“低等人”支撑的佛教国家

基督教的律法总则是敬畏神、尊重人,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人高于牲畜,被造物之中唯有人有神的形象,应该被尊重。然而佛教的轮回理论之依据就是等级,并且把人贬低到和牲畜同等级,把人分成高低贵贱三六九等。佛教不但没有法,而且是在本质上反对基本人权法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佛教国家是不可能实践的,佛教的众生平等只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糖衣,佛教的国家总是脱离不了阶层和等级,贫富差距极大的两极分化现象,以及大量平民贱民草民猪狗不如的生活。佛教国家虽然也有贵族,但是不难否认,是那些贵族眼里的“贱民”和“草民”支撑着这个国家。凡是受佛教影响的人,都是用这种价值观来衡量自己和别人的。如果他攀爬到了高层成为贵族,他就会骄傲地轻看“贱民”,夸耀眩耀自己的财富地位;如果他无力高攀,他就会自卑地轻看自己,妄自菲薄自认命苦。但是一个基督徒,是能处富贵也能处贫贱的,富贵也不会目中无人,贫穷也不会轻看自己。

佛教既然没有法,还谈什么“罪”呢?在佛教的国家,“罪”甚至与身份有关,这仍然来自于佛教的轮回教义。贫贱似乎就是一种罪,因为这跟前世的“报应”有关。所以说,佛教的国家诸如印度、中国、泰国、西藏、柬埔寨、尼泊尔、日本等,“出身”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出身总是带着罪恶的阴影或者德行的光坏。出身不好,就有理由被压迫。在佛教的国度,“罪恶”的定义随时可以被偷换概念,是文人志士争论的焦点。成功人士总是被披上一道伟大的光环,其得利的途径是否合法就不为人所过问了。

而在基督教的国家,“法”没什么可争论的,因为何为“法”,何为“罪”,跟身份无关,早就白纸黑字地写在圣经上了。在基督教影响的国家,不爱国或者反对某党,根本不会被算为罪(罪恶的国家不值得爱,若有日本人不爱国甚至是出于良心)。敬畏上帝、尊重人就是基本的德行。

正因为佛教的国家缺乏“法”的概念,“罪恶”的定义模糊,才会有那么多奇奇怪怪的冤假错案和荒诞无耻的行为,多少人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莫须有的罪名坐牢,重刑甚至死刑,多少人犯罪无数却可以逍遥法外。佛教的国家,政治犯也是最多的。为什么佛教的国家难以实现“法制”呢?因为佛教没有法,佛教国家的“法”没有根基(任何国家的法都是以人的良心为基础的)。为什么佛教国家的人容易比坏呢?他们合理化自己罪行的理由就是有人比他们更坏。这显示出他们本来就没有标准,佛教国家的无法无天已经让人们习以为常了,让人忘记了人还有一个良心作为标准。可见佛教对人良心的涂炭是多么严重!

在佛教的国家里,人心败坏暗无天日,可人们仍然沉浸在“人人皆有佛性”的教义中陶醉着,期待着圣人、仁者、救世英雄们的出现。这让我想起在温水中被煮死的青蛙,没有“法”,英雄有个P用。

基督教国家的“法”其根基就在上天,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没有天何来法?上天即上帝。佛教国家的“法”很多都是抄袭基督教国家,但由于没有根基,实行起来很困难,民众由于不敬畏上天而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民众守法的依据很多都是出于对“罪业”的恐惧,害怕报应力,或出于某种债务意识(见“责任意识与债务意识”一文)。然而以惧怕为前提的守法是不牢固的,况且佛教的国家能制造出比报应力更可怕的东西:贫穷、阶层、歧视、压迫。几千年来压抑在中国人头上、让人透不过气来的那层乌云就是佛教。

基督教的“罪”来源于“不信”,即不信上帝之律法(耶稣是律法的总结)。上帝的法代表他的性情,不信上帝的法就是不信上帝的善良和公义。不信法造成不服法,即违法。而法的定义很简单,根本只有两条,敬畏神、尊重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守法不是出于(对报应力的)恐惧,而是出于对法的敬仰和信心,相信“法”是给予人自由和保护的。确实,“人人平等”这一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可以给人带来快乐的。相反,佛教的等级阶层观念只会给人带来怨恨。美国的法律是基于圣经的十诫。法的定义清楚了,“罪”的定义才能清楚。正因为圣经之法的光芒,受基督教影响的世界才有可能脱离人制,转向法制,才可能有“法”高于一切的观念。虽然西方也存在利益集团,但正是基督教的法制才使得西方的法制得以积极的应用,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得到相当的抑制。在西方,揭发政府黑暗和利益集团不法勾当的,基本上都是基督徒。

来自黑暗和光明的“报应力”

佛教的“业”所代表的是罪所带来的报应力,而这个报应力的源头并非造物主上帝,而是某种循环的规律,这个规律却没有一个主宰,具有很强的神秘色彩。由于这种公义的神秘主义,无法清楚地查明罪恶在今世的副作用和追偿力、其报应时间和方法。如果罪恶在今世无法得到报应,那么只有指望来生,来生又会变作什么?还有没有上辈子的记忆?无据可查。如果到死都看不到罪恶的报应,且不知道何时才能看到报应实现,公义伸张的日子遥遥无期,期许变成无望。更何况,一个人遭受了所谓不幸,到底是别人的罪恶所致,还是天理的报应,又如何判断?轮回学说已经把公义带入一个无始无终的错乱之中,不但将来的公义报应是一本糊涂账,更是影响了今世的公义。

所谓今世的公义,即公义的基础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事件和法律,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是佛教却会把它变成一种不公义的神秘主义。比如一个丈夫不愿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好吃懒做不愿意养家,家庭的责任担在了妻子身上,她不但要做全职工作,还要带孩子做家务,后来积劳成疾。她又是一个佛教徒,不愿讨回自己的公道,不要求对方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是认为自己上辈子欠了对方的债,这辈子要还债,所以才这么辛苦。佛教擅长用一种不公义来弥补另一种不公义。对于许多佛教徒来说,没有责任,只有债务。而这些债务大多都来自猜测和错误的估算。很多佛教徒把现实的际遇归咎于前世的际遇,把今世的责任推咎于来世的期望,几乎是活在梦幻和臆想中,严重脱离现实。

在一个没有主宰、没有法则、没有标准、没有责任的世界,怎么会有公义呢?由于没有公义的主宰、没有法,佛教的罪恶定义本来就没有标准,很难确定何为善何为罪,又怎样确定如何报应呢?佛教的“报应”不是来自光明之主而是来自于黑暗。佛教的所谓业,也就是报应力,很像圣经所说魔鬼的控告。魔鬼也会抓住人所做的错事而对人进行控告和滋扰。也只有魔鬼会在没有明确指出法律和刑罚措施的情况下对人进行攻击。

而基督教所谓的报应,跟佛教是完全不同的。基督教对罪恶的报应是指人应该为罪恶所付出的代价(赔偿),其中包括对上帝和对人的两样。更重要的,基督教是有“法”的,对于何为罪恶,也是白纸黑字写得一清二楚。“敬畏神、尊重人”,是两条总法则,十诫是升级的详细法则,摩西律法是更为详尽的法则,主耶稣的新约里也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有了法,才有罪的定义,有了罪的定义,才会产生罪的代价。圣经说罪的代价就是死,这是说原罪导致肉体死亡,本罪导致灵魂灭亡。但这只是代价的一方面,是指罪的“天价”,也就是主耶稣所代偿的(只为悔改的人代偿,不悔改的自己付代价)。天价是在审判时一次付清,再没有什么来世。罪还有一个“地价”,即对人的代价(赔偿)。这个“地价”是人自己还的,主耶稣不会帮你还。而且这个地价是今世还的,没有什么来世。比如一个人如果杀人,他即使悔改了,天价被代偿得以赦免,地价他自己还是要还,按照法律他要付上他的代价。主耶稣说了,如果你欠人的钱被关进监狱,你一分钱没有还清就不能出来,你被赦免的只是天债,你欠人的还是要赔偿。如果你得罪了人,你不但要向神道歉,还要向人道歉。

马太福音5:25-26 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 我实在告诉你,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

马太福音5:23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 24 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

如果一个人不愿意还他对人的亏欠,犯罪也不愿意伏法,或时常违背良心违背天理却逃匿于天网之外,过得自在逍遥。那么上帝会报应他吗?当然会报应。天价难逃,即审判的时候他必须付上代价。那么今世会不会得到上天的报应呢?这里有一种必然和一种偶然。必然就是他的罪恶一定会殃及子孙,因为罪恶是会遗传的,遗传的罪恶对于他本人和子孙都是一种伤害(出埃及记20:5)。偶然就是上帝可能会在今世出手整治他,但不是必然即时整治,可能有一段时间,也可能在审判时才整治。为什么说不是必然即时整治?因为神是满有恩惠、满有慈悲怜悯的神,等待一个人悔改、所以才给他机会。但一个人如果执意不悔改,再三拒绝神给他的机会,惹怒了神,他的确可能遭遇不幸。

这与佛教的“业”是不同的,因为佛教的“业”是一种潜藏在黑暗中的必然,说明这种报应力不是来自于上帝而是来自于黑暗的势力。与其说“业”是一种报应力,不如说“业”是魔鬼以“报应”为借口对人实施的压迫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让人产生恐惧,好让人通过其它的行为(包括拜偶像、积功德)来消除“业”。

佛教的报应力(业)是黑暗的、莫名其妙的,鬼鬼祟祟地不知在什么地方等着你,也不知在什么时候袭击你,它也可以通过积功德、拜偶像、捐金钱来抵消(注意,抵消的只是那种黑暗的攻击力,而不是圣经所说的来自上主的报应,他仍然逃脱不了上主的报应)。可是基督教的报应是光明的,早就讲得一清二楚,没有半点含糊半点神秘主义,它也不可以通过积功德、拜上帝、捐金钱来抵消。基督教的罪价只有通过悔改才能抵消,只有通过信心才能避免。如上所述,悔改分两方面,对于神表示忏悔,愿意改变。对于人作出赔偿,表示歉意,愿意改变,才能得到赦免。当然了,基督徒有神的保护,所以基督徒不可能遭遇黑暗势力之“业”的报应。如果一个基督徒犯了罪,对神对人都表示悔改,那么当魔鬼控告他、或攻击他的时候,他只要说“基督宝血遮盖我一切罪恶”,魔鬼立刻就会退避三舍。只有不信主的罪人没有宝血的遮盖,才会受制于魔鬼的控告、威胁和攻击。

1 comment:

Unknown said...

我認為聖經存在思想罪 因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八節說: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 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您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