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17, 2013

圣经没有思想罪 正文(二)

若要分析有无“思想罪”,就必须先搞清楚定罪的依据是什么?以下先分两点进一步分析“定罪依据”,再讨论“思想的自由和危险”,最后是“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定罪依据一:原罪还是本罪?

圣经原文不存在区别“原罪”和“本罪”的特定词语。罗8:10 “肉体因罪而死”的“罪”,同约8:34 “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的“罪”,在希腊文都是一个字“hamartian”。“原罪”和“本罪”这个概念是从“精义”上区分的。亚当同我们都有犯罪的可能;肉体也都可能被诱惑。不同之处在于:亚当不是生在“罪”和“死”中,他生来无罪,没有继承遗传的罪性。亚当被诱惑的时候,还没有“死亡”这样的审判。他被造时,罪还没有进入世界。而我们是生在“罪和死”中,我们一生下来就继承遗传的罪性、奔向死亡,我们生在不断堕落的世界,也因受到罪性的牵制而倾向于犯罪。

这些事实说明,我们(亚当的子孙)同亚当犯罪的这个“可能”是不一样的。从创4:23-24 拉麦的“复仇歌”可以看出,罪是有遗传性的;也就是说,人所遗传的父母的罪性会加重、变本加厉。人会越久越恶(提后3:13,创15:16,但8:23);罪恶对人的辖制会日益加深;人会更容易倾向于犯罪。创9章,当含做出不敬重父亲的行为以后,诺亚预言了含的后代迦南族会受咒诅,因为迦南会将父亲含的罪性演变而恶化,以至于迦南的后代最终毁掉诺亚之约,使约上的咒诅临到毁约的人(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 9:6)。利未记18章是一个例子,说明了迦南人如何继承了含的精神,把对人的“不尊重”演变到罪恶败坏、恶贯满盈的地步、彻底毁坏了人被赋予的“神的形象”(尊贵荣耀)。同时,迦南人也因强暴、杀人流血而遭遇天谴。迦南人是罪恶“遗传性”的代表性例证。

既然人会继承不断堕落、恶化的“罪性”,又因罪性而产生“罪行”,那么人到底应该对“罪性”负责,还是对“罪行”负责?神审判的依据到底是“罪性”还是“罪行”?再者,遗传罪的堕落性(严重性),是否会“减弱”甚至“消除”人的选择能力?如果迦南人都因为日益堕落的遗传罪性而注定灭亡无一倖免,为何妓女喇合和基遍人得以脱离刑罚呢(书2910)?妓女喇合和基遍人的“选择”,岂不要成为所有迦南人被审判的依据吗?如果遗传是唯一的(定罪)决定因素,那么闪的子孙以色列人,假设他们所遗传的罪性比含的子孙要“轻”一些,那为何又有那么多以色列人灭亡呢?(罗11  得救的只是剩下的余数)这说明人还是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即使人的罪性发展到了败坏至极的地步,人仍然有可能因信选择不顺从自己所遗传的罪性。人也不会因为遗传的罪性相对比较“轻”就更倾向于选择义。人仍然可能因为不信而顺从自己遗传的罪性,即使这种遗传罪性相对较轻,他仍然可能像该隐那样悖逆而一去不回头。决定人被定罪或称义的,不是无法摆脱的遗传罪性、不是犯罪的可能,而是人自己的选择和意愿。

4:7 神亲口对该隐说话,要求该隐不要顺服自己所遗传的罪性,反要“制服它”。这说明遗传罪性的严重性,无法消除人选择的能力。同样是亚当的子孙,亚伯选择了信,该隐选择了不信(他们是亲兄弟!)同样是亚当的子孙,扫罗选择了不顺服、大卫选择了顺服。即使所遗传的罪性,高大到“歌利亚”的身量,对神的信心幼小如“大卫”,信的人总能够靠神击败它、胜过它的辖制。

事实上,我们不比亚当更吃亏。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就是“神给我们一条出路”。我们虽然生在“罪和死”中,我们却也生在“恩典”中。因为神提供了赎罪祭、生命、义路。神所提供的恩典,是高过遗传的罪性所带来的危险。我们比亚当受到更大的试探,落在更危险的境地,但是神提供的恩典,却是超过了试探和危险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神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神没有亏待、委屈任何人。

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是:神既然提供恩典(摆脱罪性辖制的出路)高与过犯(罪性的辖制、危险与伤害);这就使我们无可推诿地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并且悔改而选择义路。但通常对罗第五章错误的解经、即“原罪定罪”和“象征性称义”(无需负责、无需悔改),使人有更多藉口推诿,使人不用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也不需要悔改转离恶道。结合整本罗马书和整本圣经的精义,神不是按照“原罪”定罪,而是按照行为(本罪)定罪。具体请参考“没有一个义人吗”一文。而行为与信心的关系如何?根据圣经,我们所信的福音是“悔改、赦罪的道”(路24:46-47),相信福音就是相信“赦罪”。然而只有“悔改”罪行才能“相信”赦罪。悔改就是遵行主的道,信福音是体现在遵命的行为上。

3:8 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 现在斧子已经放在树根上、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自称悔改而没有行为上的改变的,就是“不结果子”;不结果子的都要灭亡、被砍下来丢在火里)

26:20 亚基帕王阿、我故此没有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先在大马色、后在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劝勉他们应当悔改归向神、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

福音的大使命包括了“遵行”主的命令,因为主的命令(律法)是“悔改”的标准;“悔改”就意味着停止犯罪、开始遵行主的道(太28:19-20)。定罪的依据是本罪(自身犯的罪)而非原罪。

定罪依据二:对律法的“认知”

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律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律法”包括了一切主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狭义律法”指成文的律法、典章,常指摩西律法。

这里所说的“律法”是指诺亚之约的律法和摩西律法。用该隐的例子,“罪也不算罪”,不是说该隐没有犯罪,而是该隐无法依据“不可杀人”的律法被定罪。该隐和洪水以前的人依然被定罪、遭审判,然而他们被定罪的依据不是摩西律法(因为那时还没有),而是根据他们已经知道的广义律法。从广义上讲,第一条命令不是摩西律法十诫的第一条,而是伊甸园的“禁果另”;亚当夏娃因违背“所知”之命令(律法)被定罪。第二条命令是上帝对该隐的话,上帝要求该隐停止发怒,制服心中的恶:“你却要制服它(心中的恶)。”(创4:6)该隐杀了人,却没有按照律法被处死,因为那时还没有这一条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流(创96)。定罪的依据是:你是否违背“所知道”的(命令)律法。因此,该隐被定罪,是因为他违背了他所知道的(命令)律法:“你却要制服它(罪念)。”他没有顺从神的命令,反而顺从心中的恶、杀了弟弟。违背这一命令是该隐被定罪的依据。而洪水前的人被定罪,是依据另一个广义律法——义人(后详述)。

人知道的越多,他被定罪的范围就越大;知道多少,定罪的依据就有多少;完全不知道,就无法被定罪(如婴孩)。广义的律法早在摩西之前就存在,起始于伊甸园。若是没有广义的律法,大洪水的审判有何依据呢?依据广义的律法,你所理解的所有神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与道合一的见证),就是你的“律法”,也就是你需要凭信心顺从的“律法”。

5:3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甚么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9:41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这里的“瞎了眼”就是指“不知道”;“我们能看见”就是指“我们知道”)

15:22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

15:24我若没有在他们中间行过别人未曾行的事、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这说明,义人的见证、即其言行,也是广义律法的一种)

12:48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託谁、就向谁多要。

 “过犯显多”是指罪孽是怎样“加添”的,这并不一定需要“多做”什么,而是指随着对律法的知识增加,显示出的罪也就增加,被定罪的依据就更多。为什么犹太人受了那么多的苦,遭受了那么多神的愤怒呢?为什么神对犹太人更加严厉呢?因为神给他们的多,向他们要的也就更多。人一旦“知道”,就需要负责了。有多大的权柄就要付多大的责任。在摩西律法以前,已经存在定罪和审判,诺亚大洪水就是一个。这说明广义上的律法,不仅仅是指摩西的条文律例,更是包含了所有神的命令、良心的律法,以及义人的见证(言行)。创第五章敬畏神的族类,他们所言所行就是在宣告神的律法。当恶人看到义人的所言所行,他就知道了“律法”(应当怎样行),他就有了被定罪的依据。再举例说明。耶利米书35 章详细阐述了神如何用“利甲族”“顺服”的言行,来作为审判其他以色列人“不顺服”的依据:

35:14-17利甲的儿子约拿达所吩咐他子孙不可喝酒的话、他们已经遵守、直到今日也不喝酒、因为他们听从先祖的吩咐。我从早起来警戒你们、你们却不听从我。我从早起来、差遣我的僕人众先知去、说、你们各人当回头离开恶道、改正行为、不随从事奉别神、就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和你们列祖的地上.只是你们没有听从我、也没有侧耳而听。利甲的儿子约拿达的子孙、能遵守先人所吩咐他们的命、这百姓却没有听从我.因此、耶和华万军之神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要使我所说的一切灾祸临到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一切居民.因为我对他们说话、他们没有听从、我呼唤他们、他们没有答应。可见,义人的言行也是神对罪人审判和定罪的依据之一。义人的顺从是审判不顺从之罪人的依据。

4:11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

这里将“义人”等同于“律法”,可见“义人”(见证的言行)是“广义律法”的一种。罗马书2章强调说,若是义人不行义,就失去了判断的权柄。因为义人的言行就是律法 的表彰。犹太人本来就是神用来要审判列国的依据,他们本来是要被用来作为光和盐、山上的城,是神定罪世人的依据;可是他们却没有遵从神的旨意。因此,神另立新约(来8),呼召人成为自己的百姓,好用来成为神的见证、光和盐、山上的城;神用义人的言行来向万国宣告律法和审判;因为义人就是律法的表彰。因此,对律法的“所知”,不仅仅局限于对字面律法的认知,更是包含了对活的律法的见证——义人的认识。

以上阐述说明了人被定罪的依据是:人的言行是违背、还是顺服了自己所知道、所认识的律法。这里的要素是“行为”、“律法”、“所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说明:“思想”不在被定罪的范围内;“思想”不是被定罪的要素。然而思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怎样从思想的“危险”中走出来,不至步入犯罪?怎样使用思想的自由?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操练遵守主的命令,不至于因受思想罪的困扰而裹足不前。没有界限的划分,人很容易陷入错误的罪咎感中,而错误的罪疚感会阻碍人灵命的成长。

思想的自由和危险

人的恶念源于罪性或魔鬼的试探。也就是说,人受诱惑想犯罪的意念,可能出于自己的私欲,也可能出于魔鬼的引诱。魔鬼的试探从伊甸园就开始了,而人堕落以后一直伴随人类一直到世界末了(雅4:7,彼前5:8)。而更不可忽视的是人自己罪性的牵制。雅各书1:14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当你在被自己肉体(老我)的私欲牵引、诱惑而产生恶念时,你是在“被试探”而不是在“犯罪”。这时,你是有了犯罪的“危险”而不是有了“罪”。当圣经提到“有了罪”,都是指“犯罪”的行为,而不是指你有“罪性”。唯一的例外,是因为翻译的错误;诗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句话的英文是:Behold, I was brought forth in iniquity(原文更确切是depravity), And in sin my mother conceived me. 更确切的翻译应为:我是在堕落的罪性里生的,在母腹里是在罪中怀胎的。这节经文只能说明人在母腹中所遗传的是“罪性”,而非“罪行”;罪行的责任不在父母,而在这人本身、他自己。而圣经其他地方所说“有罪”如民5:6,约9:41 所指的,都是犯罪的“行为”。

雅各书115 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产生、发展、继续思想恶念,都属于“私欲怀胎”这个范畴,只要还没有付诸行动,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不管这个胎是好像1个月大,还是9个月大;不管是“离行出来还差得远”,还是“马上就要行动了”;只要你还没有用任何肢体去顺服这个恶念、做出选择(下意识的“不行动”也可以是行动,后详述),那么你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这不是说我要鼓励你沉浸于罪念,而是告诉你“界线”在哪里。

这好比交通法规,路面一定需要划出走道的“界线”,供车辆行驶。如果没有界线,就会造成混乱;在混乱中,车辆就失去了交通的自由;“界线”表面彷佛是限制了司机的自由,实质上却是给予司机更多的自由。有了“界线”、遵守“界线”,车辆才能自由运行。划界线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你贴着界线走,交警肯定鼓励你在界线正中间走,但是界线是必须要说明的。如果界线左边是一辆大卡车,你贴着左边的界线走,当然很危险,很容易和卡车相撞,你离卡车越远,就越安全。可是如果你贴着右边的界线走,右边又有行人、或者有其他的车辆。有时候左边、右边都是大卡车;那么你无论靠哪边,都危险。最安全的,就是走在界线正中间。

同理,告诉你“没有思想罪”,只是告诉你犯罪的“界线”在哪里,不是鼓励你放纵思想——靠近“犯罪”的界线。又比如,一个人产生恶念,并且继续想下去,就好比一个人两脚不停地往悬崖边走,如果快到悬崖边的时候,若告诉他:你已经掉下去了!他一害怕,一滑脚,可能不小心就真的掉下去了。但如果我们告诉他:前面就是悬崖,你还没有掉下去,趁着还没掉下去,赶快调转方向,扭头就跑,离开悬崖!这样他没有被吓坏、尚未惊慌失措,趁着还很清醒,可以悬崖勒马,赶快停止脚步。如果你无法停止脚步,就可以赶快调转方向。当你还没有掉下去的时候,若给你错误的信息,说你已经掉下去,那就会误导你,让你惊慌失措、甚至可能真的滑脚掉下去。我只能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并且告诉你:你很危险,需要赶快停止脚步或者调转方向!

然而如果按照这种说法:一旦产生恶念,就是“已经”犯了罪,那么只会让人沉浸于错误的罪咎感中无法自拔、裹足不前,甚至因为迷惑、困扰而“将错就错”。事实上,“将错就错”的情况一直都在发生。这阻碍了基督徒成圣的实践、生命的成长。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界线,就没有自由、选择也难以履行。

思想罪的观点所带来的普遍逻辑是“反正我做不到没有恶念,主耶稣也遮盖了我的一切罪恶,包括恶念。既然主耶稣能原谅我无法改变的恶念,为什么他不可以原谅我无法改变的罪行?”这种神学导致了一种常见逻辑:“犯罪没关系,认一下就行了。”这种逻辑继而演变为“犯罪太多了,反正思想罪也是罪,我又无时不刻在犯思想罪,这么多罪认也认不完,干脆别认罪了。”这就是典型的“将错就错”的态度和措施,使得符合人常识和良心的“罪疚感”演变为具有基督教特色的“无罪疚感”。无罪疚感给人开了犯罪的方便之门:“反正思想和行为都是罪,做与不做都是一回事。做了又有什么差别?反正想也是罪,做也是罪。做不做都蒙赦免,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无罪疚感”之神学成果,却成了一种厚颜无耻的宣告、非信徒诟病基督教的有力依据,和人信主的最大障碍和基督徒灵命的障碍。

回到界限的问题。当产生恶念,若可以当然就要停止思想。若无法停止思想,就要採取行动顺服神的命令,这是脱离恶念(肉体)辖制的最好办法。当你继续放纵自己思想罪恶的时候,是在增加犯罪的“危险”,在一步步靠近悬崖,但你还没有越过界线、“生出罪来”。我不鼓励你继续思想、靠近危险的边界线,但我需要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如果继续放纵自己思想下去,你迟早会采取行动犯罪。对“界线”的认识可以让人冷静地面对和胜过试探。

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属于“肢体”。但是“思想”却是和“行动”密切相关的。我们无法把“思想”和“行动”分割开来,因为人是一个动态的活物、是一个有思想、会行动的“整体”。我必须说明思想和行动之间的界线:当你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就已经不仅在“思想”的范畴内,而是在“行动”的范畴内,即使你只是用了眼睛或者耳朵;当你还没有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无论这时你的“思想”多么活跃或者危险,你的活动都还只是在“思想”的范围内,而不是在“行为”的范围内;而“行为”才是被定罪的依据。

思想并非只是单方面地影响行为,行为也会影响思想。人所认同的是,思想在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人所忽略的是,行为对思想也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力。思想和行为是非常密切的“互动”关係。思想影响行为,行为建造思想,两者相辅相成。下面举例说明。

15:1-4 我是真葡萄树、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属我不结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结果子的、他就修理乾淨、使枝子结果子更多。现在你们因我讲给你们的道、已经乾淨了。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甚么。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乾、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

约一416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15:9 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常在我的爱里。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

上文中的“常在我里面”是指“常遵守我的命令”,即顺服圣灵的行为。2节“结果子”也是指顺服圣灵的行为。神应许说,凡结果子的,就被修理乾淨。可见,“修理乾淨”是神自己的工作,而非人可以做得到的;人可以做也必须做的,就是“结果子”,即顺服圣灵的行为。3节解释了何为“乾淨”。“听道”是一种顺服的行为,也是一种“果子”,因为听道而乾淨,是指因为顺服圣灵的缘故而有“听道”的行为,神就做工、用“道”洁淨你的内心。“内心得以洁淨”的意思是说:有了神的道,就有了机会相信顺服神。顺服以后,神又把你“修理乾淨”;乾淨以后,又能顺服(结果子)。顺服(结果子)以后又被“修理乾淨”。这里有一个非常清晰的“互动”和良性循环。同时,第7节指出:那些无法被修理乾淨的枝子,是因为不结果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信徒自称信主许多年,其思想却仍然十分罪恶、与信主前无异,只能说明他在行为上从来没有顺服过,因此没有得到过“修剪”,也就无法被“修理乾淨”。不被“修理乾淨”的原因,是因为不结果子,即不遵守主的命令。一个遵守主道的信徒,不但会被“修理乾淨”,而且会“越来越乾淨”。因为一旦开始被修剪,就会进入结果子和继续被修剪的良性循环;有了生命就一定会成长。因此,思想越来越洁淨。内外的成长是必然的、也是成正比的。因为思想和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互动的。神和人之间也是互动的,神在他的儿女身上从来不会停止工作(约5:17)。神只会对那些被“剪去”、被“丢弃”的枝子停止工作。可见,没有生命的成长、没有内外的洁淨,只能说明这个人可能还没有得救,或者已经“被剪去和丢弃”。

8:3-13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4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6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8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9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10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11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12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 13 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4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从圣灵的引导,在思想上就会更进一步体贴圣灵;继而再影响行为,使行为更进一步地顺从圣灵,进入一个成长的良性循环中。第6-8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服罪恶的时候,内心就更体贴肉体。神的灵若在心中做主,人就不会一味顺服肉体。第9-13节说明,新生命的成长印证了基督的生命,他是那能使人复活的生命。也就是说,思想和行为的良性互动就是新生命成长的方式。

思想和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凡是真正信主的人,都会进入“结果子”、“得洁淨”的良性循环中(成圣),日益顺服圣灵。思想“得洁淨”是行为顺服的结果,而不是行为顺服的“前提”。信道是从听道而来,这起始于“听道”的行为。行为启动了洁淨思想的程序。然而思想会洁淨到什么程度呢?因人而异;既然人的所知是不同,那么所顺服的也有差别,相应的思想清洁程度也会有差别。行为上的完全成圣是根据“所知”,思想上的清洁程度是根据所行,两者是同步且成正比的。

综上所述,思想的清洁,不是像豆浆机一样的附带“自动清洗”功能,而是需要“手动清洗”,意即通过行为来影响思想,以至于思想渐渐得到洁淨。你越是在行为上顺服圣灵,就越能脱离肉体的束缚、得以自由,试探的辖制力也就越小,思想也就越洁净。行为是你的责任,思想是神的应许。你如果愿意负责任顺服圣灵,神就会按照应许洁淨你的思想。基督徒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有时甚至会倒退,但是如果他/她是一个有信心的人,就会以行为表达信心,从而思想也得到洁净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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