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17, 2013

圣经没有思想罪 正文(一)

基督徒难免被“思想罪”的问题困扰。一方面我们无疑:神要求我们“保守己心”(箴4:23),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另一方面我们疑惑:是否心里一产生恶念,就是犯了罪?一方面神要求我们追求做“完全人”(太5:48);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上无可指责,但要做到思想上完全清洁、不产生任何恶念,却看似不可能。

让我们假设:如果真的存在独立的“思想罪”,那么这是基督的生命无法克服的吗?我们靠基督岂不是得胜有余吗?(罗8:37)如果不存在独立的“思想罪”,那么我们是否陷入了错误的罪咎感中?或者,我们是否可能因为“思想罪”太多太沉重,就干脆放弃去对付“罪”?或者,我们是否会因为没有“思想罪”,就将思想和行为断然分开,认为思想与行为无关,以至于放纵思想?

下面本人就从多方面来分析,到底神的“定罪”法则中,有没有“思想罪”?思想和行为的关系如何?思想如何影响行为?我们应当怎样“保守己心”?以下观点未必绝对正确,只是本人目前的研究和思考,希望同样能激发读者的思考。

里面、外面

举例说明一些常有的误解,

例一:

5:27-30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

28节英文NKJB 的翻译:But I say to you that whoever looks at a woman to lust for her has already committed adultery with her in his heart. 

这里“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更确切的翻译是“凡怀着淫念去看妇女的”(可能不包括配偶)。这里的主语是“凡”,动词是“看”,而不是“想”、或“动淫念”;因此,犯罪的动作是“看”,用眼睛顺服“淫念”。下文29节,主耶稣说“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因为犯罪的是“眼睛”这一肢体。主耶稣没有要求你把“心”挖出来,因为你只能用外在的“肢体”来犯罪。这段经文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你用“眼睛”这个肢体去顺服心中的淫念而犯罪,那么即使你与这个“妇女”尚未有肢体“接触”,你就已经用肢体来顺服罪念、满足欲望了。主耶稣教导门徒:不要用任何肢体顺服心中的罪念。即是:如果人看到妇女产生了淫念,你只是在“被试探”,无论这个意念是出自于自己、还是魔鬼,只要人还没有用任何肢体(比如眼睛)去顺服这个淫念,他就在“被试探(诱惑)”的范畴内、在“挣扎”而不是在犯罪 。这时如果你“选择”避开不看,那么你就没有犯罪;如果你继续看,同时内心继续想淫念,这时你才是在“犯罪”。

例二:

15:10-11耶稣就叫了众人来、对他们说、你们要听、也要明白。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

1516-20耶稣说、你们到如今还不明白么.岂不知凡入口的、是运到肚子里、又落在茅厕里么。惟独出口的、是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污秽人。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姦淫、苟合、偷盗、妄证、谤讟.这都是污秽人的.至于不洗手喫饭、那却不污秽人。

19节“从心里发出来”,是能够“污秽人”的,通常人容易误解为“思想罪”。然而,如果这是指“思想”而不是指付诸行动,那么思想怎么可能不出口而“污秽人”呢?谁能有这种“特异功能”,不用眼睛、鼻子、耳朵、手、嘴巴,就能够直接用思想“污秽人”?很明显,这里的“出口”,就是指以行动顺从思想,让思想“走出”内心的领域,“出来”成为“行为”,以至于能够“污秽人”。可见,这“从心里发出来的”,不是指“思想”,而是指对思想的顺服,即行为。

例三:

23:25-28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淨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淨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淨了。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好像粉饰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装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你们也是如此、在人前、外面显出公义来、里面却装满了假善和不法的事。

这段经文的意思是不是说“表里不一”?是否这些犯罪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内心是罪恶、污秽,外表的行为却是良善、圣洁?如果用断章取义的解经法,的确可以这样理解。然而纵观上下文便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并非“表里不一”。

很明显,上文25-27 节中的“外面”是指28节的“人前”。也就是说,这个“外面”不是泛指所有“行为”,而是特指“做在人面前、做给人看的行为”、“做在明处的行为”。而这个“里面”呢?不是指“思想”,而是指“做在人后的、外人看不到的行为”,正如太6:1-8 节提到的“做在暗处的行为”,只有“在暗中的父”才能查看的“行为”。下文更清楚的说明了,这些人的确做了另一些“不公义”的行为:

23:29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建造先知的坟、修饰义人的墓、说、若是我们在我们祖宗的时候、必不和他们同流先知的血。这就是你们自己证明、是杀害先知者的子孙了。你们去充满你们祖宗的恶贯罢。你们这些蛇类、毒蛇之种阿、怎能逃脱地狱的刑罚呢。所以我差遗先知和智慧人并文士、到你们这里来.有的你们要杀害、要钉十字架.有的你们要在会堂里鞭打、从这城追逼到那城.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一切的罪、都要归到这世代了。

这说明,这些犯罪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并非“行为全然公义”、“思想全然不法”。而是通过在“人后”的不法行为,显示出他们在“人前”的“公义”是假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在“人后、暗处”的行为与他们在“人前”的行为是一样“虔诚、公义”,那么他们“人前”的行为动机就有所不同了。(逮捕主耶稣也是通过“买通内奸”、在黑夜里突然袭击、抓捕的,同样是一个“人后”、“暗处”行为的例子)神通过他们“一系列不一致的行为”(人前+人后)判断他们内心的动机为“假善、不法、不公义”。可见,这个“里面”和“外面”不是指内心和行为的对比,而是指“人前、人后”、或“明处、暗处”行为的不一致。

例四:

约一3: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这里看似是说存在独立的思想罪,即“恨人”。但是,一个人真的可能仅仅在内心“恨”,而不采取任何行动吗?或者说,在采取行动前,就已经因怨恨的意念而被定罪了吗?请参考“上下文”和其他经文。

约一3:12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甚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5:21-22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无故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4:6 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甚么发怒呢、你为甚么变了脸色呢.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他。该隐与他兄弟亚伯说话、二人正在田间、该隐起来打他兄弟亚伯、把他杀了。

主耶稣对“不可杀人”的教训做了进一步的阐述,说明杀人的原因是“恨”;而“恨”首先表现在“无故发怒”、“辱骂”等行为上.正如该隐的“恨”是从“发怒”开始,他没有顺服神的话,而是继续顺服心中的“恨”以至于“杀人”。同时,上下文指出:若是不爱弟兄,就是恨弟兄(约一3:14)。因此,“恨”也可表现为下意识的“不爱”、“不行善”,即该做的不做。故意不以行为表达应该表达的善意和爱心。

约一3:16-18 主为我们捨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捨命。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因此,通过上下文及其他经文可以明确得知:这“恨弟兄”不是独立存在的思想罪,而是一种“行为”,它可表现为怒气、伤人的言语、辱骂、人身伤害等,也包括了下意识的不行动(不行善),如拒绝和好、对弟兄的困难视而不见等。

例五:

17:9-10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结果报应他。

这里,上半句通常被认为是思想罪,但结合下半句来看,很明显神是以“各人所行的”行为来“鉴察人心”。神在这里申明:“人心的诡诈”是以“行为”(而不是“思想”)来作为审判依据的。

试探(被诱惑)与犯罪的界限

113-15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神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这里的“私欲怀胎”就是指上下文中的“被试探”(被私欲试探),也就是肉体产生的恶念。无论这个“胎”是刚刚孕育,还是很大、快要生出来(付诸行动)了,只要还没有用肢体顺服这个意念,那就是在“被试探”,而不是在“犯罪”的范畴内。“生出罪来”就是指“以行动顺服罪念”,用肢体顺服试探。无论是用眼睛、或嘴巴、耳朵、鼻子、手、脚,还是动用整个身体,只要用肢体顺服了这个试探的恶念,就是在“犯罪”。另一方面不少经文都指出,下意识地拒绝行善也是一种行为;“拒绝和好”、“对弟兄的困难视而不见”、“不表达应有的爱心”也就是顺服了心中的“恨”;“不爱”弟兄就是“恨”弟兄,“不行”善就是“行”恶。举例来说,路10:30-37 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当被强盗打伤的人躺在地上,过路的利未人和祭司都装作看不见而绕过去时,他们已经有了下意识的行为和选择。其他参考经文有:太7:26, 雅4:17, 约一3:14,17,耶11:8,结33:31

同时这里充分说明了罗马书5:12 “罪”是怎样导致“死”的?导致“死”的不是天生的“罪性”,而是各人“自己的”“私欲”怀胎后“长成”的“罪行”。如果一个人没有从“自己的”私欲怀胎、生出、长成“罪行”,这个“死”就无法生出来。可见,各人灵魂的“死”是跟各人的“罪行”有关,而不是因各人的“罪性”。“罪性”只能导致肉体的死亡(罗8:10),只有罪行(所显示出的罪恶动机)才能导致灵魂的灭亡。

这里“试探与犯罪”的界限就在于有否动用“肢体”付诸“行动”。而“动用”肢体不局限于物理的“动用”,而是一个选择;人可以通过下意识的“不行动”来行动。只要你做出了选择,就已经动用了肢体。下意识地选择保持沉默、选择不看、选择不听、选择不做,都是动用肢体而“行动”。举例, 路10:30-37 中的利未人和祭司,选择“不伸手帮助”时,他们并没有停止“使用”肢体;他们仍然动用了肢体“绕过去”,用选择行恶来代替行善。

有时候,“试探”是从魔鬼来的。伊甸园中第一个试探就是从魔鬼来的。魔鬼对夏娃说谎,把神的善意说成是恶意(创3:1)。约13:27 当犹大接受撒旦的试探,撒旦就入了他的心。犹大不是被魔鬼附身而被操控地(被迫)犯罪;他是自己愿意接受魔鬼的试探,魔鬼才会入了他的心。弗4:27 不可给魔鬼留地步。我相信这个“地步”就是我们在受试探时游移不定,不采取行动顺服神,从而给魔鬼机会继续试探我们,使我们顺服魔鬼的试探而犯罪。

47  故此你们要顺服神.务要抵挡魔鬼、魔鬼就必离开你们逃跑了。

顺服神就是抵挡魔鬼。采取行动顺服圣灵、听从神的话。当你采取行动就是在抵挡魔鬼。如果采取行动,魔鬼就会离开。所以想要避免从“被试探”的范畴步入“犯罪”,就应当立即采取行动。你若不采取行动顺服神,就迟早会采取行动顺服肉体或者魔鬼。这试探与犯罪的界限就是“行动”。当一个基督徒有了恨人的念头,他只是在“受试探”;若想要消除心中的“恨”,他就需要采取行动对这个所“恨”的人表达善意。这种行为会进一步影响内心和思想。越是拖延行动,越是给肉体和魔鬼留地步而陷入犯罪。

圣经有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产生“罪念”不是“犯罪”,付诸行动才是“犯罪”。

18:9-13他们问亚伯拉罕说、你妻子撒拉在那里、他说、在帐棚里。三人中有一位说、到明年这时候、我必要回到你这里、你的妻子撒拉必生一个儿子.撒拉在那人后边的帐棚门口、也听见了这话。亚伯拉罕和撒拉年纪老迈、撒拉的月经已断绝了。撒拉心里暗笑、说、我既已衰败、我主也老迈、岂能有这喜事呢。耶和华对亚伯拉罕说、撒拉为甚么暗笑、说、我既已年老、果真能生养吗。耶和华岂有难成的事么.到了日期、明年这时候、我必回到你这里、撒拉必生一个儿子。撒拉就害怕、不承认、说、我没有笑.那位说、不然、你实在笑了。

当神发现撒拉在心里暗笑,他并没有给撒拉“定罪”,而是提醒撒拉不应该“小信”,即不要以行动顺服内心“小信”的意念。神说话,是为了要撒拉最终以行动顺服神的声音。请注意神没有说撒拉犯了“小信”的罪,因为她还没有付诸行为。神说她实在笑了,因为知道她有了“笑”的意念;这个“意念”只是肉体的第一反应,是在“被试探”;而神不会根据“试探”而将人定罪。而撒拉最终顺服了神的声音,她没有立仆人以利以谢做继承人,也没有让以实玛利做继承人,而是等待神的应许实现。因此,来1111明确指出:在“应许儿子“的事情上,撒拉信而顺服了,撒拉不但没有被当做“小信”的反面教材,反而被当做“信心榜样”的正面教材。因为评判一个人有没有信心,是根据“行为”而不是根据“思想”。

神忍耐的声音

9:3有几个文士心里说、这个人说僭妄的话了。耶稣知道他们的心意、就说、你们为甚么心里怀着恶念呢.或说、你的罪赦了.或说、你起来行走.那一样容易呢。但要叫你们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权柄、就对瘫子说、起来、拿你的褥子回家去罢。

这说明,每当人心中产生恶念,同时就会出现良心或律法的光照(神的声音),以供人用行动作出选择。当主耶稣发觉法利赛人西门心中(自义)的恶念,他不但没有发怒,而是耐心地对他说了一个比喻,给对方机会悔改:

7:39-48 请耶稣的法利赛人看见这事、心里说、这人若是先知、必知道摸他的是谁、是个怎样的女人、乃是个罪人。耶稣对他说、西门.我有句话要对你说.西门说、夫子、请说。耶稣说、一个债主、有两个人欠他的债.一个欠五十两银子、一个欠五两银子.因为他们无力偿还、债主就开恩免了他们两人的债。这两个人那一个更爱他呢。西门回答说、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耶稣说、你断的不错。于是转过来向着那女人、便对西门说、你看见这女人么.我进了你的家、你没有给我水洗脚.但这女人用眼泪溼了我的脚、用头髮擦干。你没有与我亲嘴、但这女人从我进来的时候、就不住的用嘴亲我的脚。你没有用油抹我的头、但这女人用香膏抹我的脚。所以我告诉你、他许多的罪都赦免了.因为他的爱多.但那赦免少的、他的爱就少。于是对那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

主耶稣没有指责西门所怀有的“恶念”,而是指出他“做”错了什么;主指出西门没有用行动来爱主,没有与主亲嘴、给主洗脚表示他的感恩(犹太人有给客人洗脚的礼节,不给客人洗脚表示不敬重)。很奇妙的,圣经所记载接下来的人的反应,他们没有以说话或行动回应主的教训,而仍然是内心的活动,因此主耶稣没有继续的指责或劝告,也没有定罪;而是继续给他们机会反思、让他们可以用行动作出选择。

749-50同席的人心里说、这是甚么人、竟赦免人的罪呢。耶稣对那女人说、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罢。

当主耶稣发觉人心中的恶念,他不是指责恶念,而是说话提醒对方应该怎样行动。主的声音对人来说就是良心或律法的光照,这声音是要提醒我们采取行动顺服神的法则。神的声音从伊甸园就一直回响,对人类说话。即使离开了伊甸园,神也还是对人说话。他当年对该隐的劝诫也是一样,他要该隐不要继续顺服心中的恶念去犯罪,只是该隐没有听从(创4:6-7)。今天,作为神的儿女,他更是借着圣经、圣灵对我们“说话”。

“信就可以了!”

有人认为神不是根据人的行为审判人,而是根据人“信”还是“不信”(约3:18),他们将信心和行为分开而对立。然而雅各书2:18-20告诉我们,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信心是通过行为来体现并验证的。更重要的,信的“内容”是耶稣基督的代死和赦罪。赦罪的前提是“悔改”。没有悔改、赦罪无效。神的律法是悔改的标准,犹太人有摩西律法,外邦人有良心律法,主耶稣来成全了律法,将之更新。悔改和遵守律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为悔改的目的就是人要回到正路、遵守神的命令,其根源在于相信神命令之善意。福音的大使命是包含了“遵守诫命”的,因为诫命(律法)是悔改的标准。

28:19-20 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24:46-47 又对他们说、照经上所写的、基督必受害、第三日从死里复活.并且人要奉他的名传悔改赦罪的道、从耶路撒冷起直传到万邦。

新约中,无论主耶稣自己本人传福音,还是施洗约翰、还是使徒或门徒,他们都是传“悔改”的道;主耶稣出来传道第一句话就是:“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新约中涉及悔改的经文有许多,各位可以自己搜索,我们列举如下: 太4:17, 3:8, 11:20-21,可1:14-15,6:12;路3:8, 5:32, 13:3-5, 15:10;徒2:38, 3:19, 11:18,17:30, 26:20; 2:4-5;林前12:21;提后2:25;彼后3:9;启239:20-21 16:11

“信”也可以造假,约8:31,44 主耶稣对“信”他的人说,他们是“魔鬼的儿女”,可见神早已洞察了人欺骗的可能并提供了真伪信心的鉴别方法。 只有悔改而遵命之信、有行为印证的“信”,才是被神认可的真“信”。但这不是说你要先守全了律法才能得救,而是说按照你目前所明白的真理悔改而遵守。所要求的是行为上的改变,因为行为是对思想的选择。当人以行为顺服真道以后,恶念才会逐渐失去力量。

3:18 节提到“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这是说不信的人在没有行为之前就定罪吗?不是的,接下来的19-21节明确阐述了为什么有人信、有人不信,说明那些不信的人,因为“他们所作的事情是恶的”。

3:19-21 光来到世间、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凡作恶的便恨光、并不来就光、恐怕他的行为受责备。但行真理的必来就光、要显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

这说明不信的人被定罪的依据仍然是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体现动机,“信”或“不信”并非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而需要通过行为来验证。

贪恋而不犯罪?

有人引用出埃及记20:17 最后一条诫命“不可贪恋…”来说明“贪恋”是指思想罪。这是脱离上下文的解经。当神吩咐完这些诫命以后,他说:“你若实在听从他的话、照着我一切所说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敌作仇敌、向你的敌人作敌人。”(出23:22 )申命记8:1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诫命、你们要谨守遵行、好叫你们存活、人数增多、且进去得耶和华向你们列祖起誓应许的那地。约书亚记第七章“亚干犯罪”就是因为贪恋,而他的“贪恋”是以行为为依据的。

耶利米书5:7-8 说明,贪恋邻舍的妻是表现在与邻舍的妻子行淫。雅各书4:1-4 说明了贪恋、嫉妒是体现在行为上的,表现在争斗、争竞、宴乐,爱世界、与世界为友等方方面面。贪恋别人的钱财、房屋,体现在抢夺、强佔、不法牟利等方面。不可贪恋是说不要顺服心中的贪念,而不是说一旦产生贪念就被定罪。人若无法彻底杜绝贪念,你所能做的就是不要顺服贪念采取行动。

一有恶念就犯了诫命?

有人说最大的诫命是尽心、尽性、尽力主你的神。这个“尽心”也就是要杜绝一切恶念的意思。然而,这个诫命中“尽心、尽性、尽力”是一体的。尽心是体现在尽力上,而尽力会加强尽心的意愿,两者之间是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更何况,这里的“尽心、尽性、尽力”是用来形容“爱”,无论“尽”什么都是要“爱”,“爱”才是这条诫命的中心。而爱是体现在“遵行主道”的行为上。主说“爱我的就遵行我的命令。”(约14:23)因此这一诫命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

在母腹里被定罪?

以下经文常被引用来说明人在没有任何行为之前,在母腹中就已经被定罪了。

罗马书9:10-11不但如此、还有利百加、既从一个人、就是从我们的祖宗以撒怀了孕.(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恨)。』 

然而这种宿命式拣选论的解经是基于对原文关键字的误解。这里有两个关键字,一个是“拣选”,一个是“恨”(所恶的)。通过这两个字的希腊文研究,可以得知“拣选”并非指永生或灭亡的宿命,而是指被赋予使命或恩赐;“恨”也并非指苦毒的仇恨或偏见的私心,而是指先后次序的安排。具体请参考“希腊文的拣选与恨”和“命运的转机”一文(神之爱与拣选系列)。

另有一处经文常被用来支持“母腹定罪论”:

诗篇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这里若是用“母腹定罪”的观点来理解,仍然是脱离上下文的结果。请注意这篇诗篇是大卫在和拔士巴犯罪以后、认罪悔改以后写的诗。第五节“在母腹里就有了罪”是说他的罪性而不是罪行。大卫被定罪是依据第4节所说的罪行“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大卫在没有犯奸淫罪之前,就已经有罪性了,可是上帝说他是合神心意的人,是预表基督的。大卫犯罪以后,悔改了,仍然是合神心意的人。王上155因为大卫、除了赫人乌利亚那件事、都是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一生没有违背耶和华一切所吩咐的。  上帝说大卫完全遵行了他的旨意。徒13:22,36;列上11:38,3:14,9:4;撒下12:13;结37:24。可见,神眼中的完全不是思想上的完全,而是行为上的完全。天生的罪性或思想罪都不是大卫定罪的依据。

58:3恶人一出母胎、就与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

按照字面意思,这节经文否定了罗9:11 的字面意思,说明人不是在母腹中被定罪,而是依据出母腹以后的行为。“一出母胎”也不是指刚出生的婴儿。因为刚出母胎的婴儿不会走路也不会说话。这里是用夸张的说法,说明恶人一旦有能力行恶,就会立即选择行恶。同时也有这种可能,即随着遗传罪性的不断堕落,罪性可能体现在儿童的早期行为上。但这里并未指出无知而犯罪的行为会被作为定罪依据,定罪是依据“所知的律法”(后详述)。

圣经前后一贯性地指出,定罪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行为。因为行为是检验信心的标准。导致人灭亡下地狱的,是依据行为所显示的不信(神是义)。目前本人在圣经里找不到任何经文支持“思想是定罪的依据”之经文。相反,圣经中存在的定罪依据是“行为”。

26-11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恆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不偏待人。

5:28-29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

林后5:10 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

启示录2012 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桉卷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桉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

婴儿被定罪吗?

历来对婴儿定罪的依据主要是来自罗马书第三、第五章的解释,对此本人已用以经解经和结合上下文的解经方式提出异议,表示这两章经文不足以支持原罪定罪论,没有犯罪能力的婴儿不被定罪。具体请参考“没有一个义人吗?”一文。相反,圣经中存在其他一些经文支持“婴儿不定罪”。

19:14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这段经文有双重含义,一是字面含义(只要不存在矛盾经文就不能否定字面意思),二是引申含义,可能是指基督徒重生以后的特性。同时,这不是说小孩子都不会犯罪;而是指在还没有分别是非之判断能力的时候,没有犯罪能力的小孩子是不被定罪的。

以赛亚书7:15-16到他晓得弃恶择善的时候、他必吃奶油与蜂蜜。因为在这孩子还不晓得弃恶择善之先、你所憎恶的那二王之地、必致见弃。

这里是指耶稣,说明作为人子,到了一定年龄才懂得弃恶择善,他的肉体、罪欲和良心才会起作用。这个年龄界定,圣经没有明确提出,应当是因人而异。据本人的理解,当小孩子开始评论和判断他人对错的时候,就是他开始有能力选择善恶的时候,有多大能力的判断就有多大能力的选择。

箴言书20:11孩童的动作、是清洁、是正直、都显明他的本性。Even a child is known by his doings, whether his works be pure, or whether it be right.

这是说孩子也可以通过行为来观察其悟性和选择。

2:12 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5: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在不知道、不明白律法的情况下做了违反律法的事就无从定罪。这也就是为什么该隐犯了杀人罪以后没有被定罪遭惩罚的原因,因为当时还没有定下“不可杀人”和“以命偿命”的律法。“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意为“没有定罪依据就无法定罪”,而律法和悟性是分不开的,不明白律法的小孩不在律法以下。

没有犯罪的婴孩,其原罪的工价就是肉体的死亡。因为罪性尚未开始奴役这个孩子,所以罪性对他的束缚,将随着肉体死亡而告终。这个孩子不被定罪、无需赦罪。定罪的依据是“犯了所知道的律法”,律法和悟性是冒犯的前提,没有律法或没有对律法的认识就无从定罪。洗礼的目的是作为赦罪的标记,洗礼本身没有赦罪功用(罗2:28-29),真正的赦罪是以悔改为前提的。

婴儿洗礼是天主教奉行的礼仪,也被基督教的长老会(加尔文主义者)、路德宗等采纳延续至今的“圣礼”。婴儿洗礼的错误在于几个方面。一是支持“原罪定罪论”,即上帝是根据人遗传的罪性而惩罚人、送人下地狱,即使这个人还是个婴孩、无识别能力、没有做过任何违反律法的事,也要因他的遗传罪性而永远灭亡。这违反了圣经中“各人按照本身所行的受报”的真理。二是认为施洗无需以“信”为前提,而是以神职人员单方面的主观愿望即可施行,这跟给予没有悔改而信的人施洗是一样的性质,违反了圣经的“信者受洗”的命令。三是强调圣礼本身的作用,认为使人得救的未必是个人的信心,而是洗礼这种宗教礼仪。这违反了罗马书第四章所说“亚伯拉罕的称义是在受割礼之前”的真理,即圣礼是作为立约的标记而不是人称义得救的条件。尽管婴儿无需悔改、赦罪、和洗礼,但施行婴儿洗礼的人所要表达的,是神根据原罪定罪、赦罪无需悔罪、以及圣礼本身具有赦罪功效等一系列的谬误,是基于对圣经断章取义的错解。

综上所述,貌似“思想罪”的经文需要结合上下文来分析,神定罪的依据是行为而非思想。所谓的原罪定罪、母腹定罪、婴儿定罪等与行为无关的宿命式定罪论,在圣经中找不到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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