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17, 2013

圣经没有思想罪 正文(三)

怎样“保守你心”

“怎样保守你心”是许多基督徒的困惑,人对自己内心的掌控是一件难以驾驭的事。箴言书说“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箴16:32)上篇文中曾提到行为对思想的影响力,下面继续分析相关经文来说明“保守你心”是从行为开始,而行为是唯一的途径。

例一:
4:8-10 你们亲近神、神就必亲近你们。有罪的人哪、要洁淨你们的手。心怀二意的人哪、要清洁你们的心。你们要愁苦、悲哀、哭泣.将喜笑变作悲哀、欢乐变作愁闷。务要在主面前自卑、主就必叫你们升高。

“要清洁你们的心”的这句话似乎是一个命令,要求人主动清洁自己的心(即思想)。然而结合上下文就可以看出这句话的意思。这里的“有罪的人”和“心怀二意的人”是指同一种人,即上文中4:2-6贪恋、嫉妒、争竞、宴乐、淫乱等沉迷世俗的人。因为雅1:6-8 指出,心怀二意的人就是指“疑惑、没有信心”的人。这里的“清洁你们的心”不是指独立于行为之外的一种思想,而是同“洁淨你们的手”互动、联合的一个整体。因此9节指出需要采取的行动是“你们要愁苦、悲哀、哭泣.将喜笑变作悲哀、欢乐变作愁闷”,以此来表达“自愿降卑”的心意。也就是说,采取了这个行动以后,才可能产生“清洁你们的心”这样的效果。得到了清洁以后,继续顺服清洁的意念而采取行动。这也就是“要清洁你们的心”所要表达的。

例二:
6:18 提到耶和华恨恶“图谋恶计的心”;如果单单看这一节经文,或许人会认为圣经的确存在“思想罪”。但如果联系上下文,结果就大不一样。

6:12-19  无赖的恶徒、行动就用乖僻的口.13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14心中乖僻、常设恶谋、布散纷争。15所以灾难必忽然临到他身.他必顷刻败坏无法可治。16耶和华所恨恶的有六样、连他心所憎恶的共有七样.17就是高傲的眼、撒谎的舌、流无辜人血的手、18图谋恶计的心、飞跑行恶的脚、19吐谎言的假见证、并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

这里从12-14 描写了恶人如何用行动顺服了心中的恶念和恶谋。第15节说明了审判的结果;16节说明了审判的原因和依据,这里特别强调了存在耶和华所恨恶的“六样”和“七样”的差别;这“六样”应该是审判的依据,而另外一样则应该是“思想”,“思想”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因此它不能作为耶和华彰显他愤怒的依据,只能说明这是耶和华内心的“情感”:“耶和华所恨恶”与“他心所恨恶”之差别,就在于前者彰显愤怒、施行审判;后者则仅仅是他的情感。然而,他的情感是可以在与人的“互动”中改变的。如果人选择不顺服内心的恶念,在行动上神因为没有审判的依据,而不会采取任何定罪的行为;在情感上他则会“息怒”、转怒为爱。为什么这里上下文中都有“思想”?因为人是一个整体,思想和行为无法断然分开,思想和行为是互动的;思想是行为的源头、反过来行为又会影响思想。通过行为可以看出人有什么思想,选择、顺服了什么思想?人所选择顺服的思想,就是人所持有、所抱定的态度。如果人以行动顺从一个罪恶的思想,那么在行动上神有了审判的依据,会施行定罪和审判,在情感上他则会继续“恨恶”。

10:12,13:10,28:25-26 都可以从上下文中找到“思想”与“行为”互动的关系,思想必然以行为表现;行为也必然影响思想(清洁或污秽思想的途径就是“行为”)。

例三:

或许有人认为箴16:5说明了存在思想罪,这同样可能是脱离了上下文的结果。

16:5凡心里骄傲的、为耶和华所憎恶.虽然连手(Though hand join in hand)、他必不免受罚。

这章箴言的总意、主旨就是要人以行为敬畏耶和华、谦卑依靠耶和华,不依赖自己的能力、不与罪人连手,要信靠耶和华的应许(箴161-3),以行为顺服智慧的劝诫。

箴言第16章整章是一个连贯而非零散的教训。请先通读箴16章整章。

箴言书16章:1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 2 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 3 你所作的,要交托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 4 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 5 凡心里骄傲的,为耶和华所憎恶。虽然连手,他必不免受罚。 6 因怜悯诚实,罪孽得赎。敬畏耶和华的,远离恶事。 7 人所行的若蒙耶和华喜悦,耶和华也使他的仇敌与他和好。 8 多有财利,行事不义,不如少有财利,行事公义。 9 人心筹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 10 王的嘴中有神语。审判之时,他的口,必不差错。 11 公道的天平和秤,都属耶和华。囊中一切法码,都为他所定。 12 作恶为王所憎恶。因国位是靠公义坚立。 13 公义的嘴,为王所喜悦。说正直话的,为王所喜爱。 14 王的震怒,如杀人的使者。但智慧人能止息王怒。 15 王的脸光,使人有生命。王的恩典,好像春云时雨。 16 得智慧胜似得金子。选聪明强如选银子。 17 正直人的道,是远离恶事。谨守己路的,是保全性命。 18 骄傲在败坏以先,狂心在跌倒之前。 19 心里谦卑与穷乏人来往,强如将掳物与骄傲人同分。 20 谨守训言的,必得好处。倚靠耶和华的,便为有福。 21 心中有智慧,必称为通达人。嘴中的甜言,加增人的学问。 22 人有智慧就有生命的泉源。愚昧人必被愚昧惩治。 23 智慧人的心,教训他的口,又使他的嘴,增长学问。 24 良言如同蜂房,使心觉甘甜,使骨得医治。 25 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 26 劳力人的胃口,使他劳力,因为他的口腹催逼他。 27 匪徒图谋奸恶,嘴上仿佛有烧焦的火。 28 乖僻人播散分争。传舌的离间密友。 29 强暴人诱惑邻舍,领他走不善之道。 30 眼目紧合的,图谋乖僻,嘴唇紧闭的,成就邪恶。 31 白发是荣耀的冠冕。在公义的道上,必能得着。 32 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 33 签放在怀。定事由耶和华

本章第1节、第3节和最后第33节是相呼应的;第1节: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第3节:你所作的,要交托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最后一节33: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因此,从头到尾都在说一件事情:义人应当谦卑依靠耶和华。16:5这一节经文的下半节已经说明了骄傲的人必然以行动“连手”;通过上下文可以看出(5-19,27-29):罪人心里的“骄傲”是体现在上下文中的“不敬畏、不交托耶和华”、与其他骄傲人“互相连手”、“多有财利、行事不义”(依靠自己积财,才需要不法牟利)、“筹算自己的道路”、“(不与穷人来往),与骄傲的人同分掳物”等。总意就是“骄傲的人”高看自己、依赖自己、与人连和、用自己的方法为自己修筑坚固的营垒(用行为体现骄傲)。然而这样骄傲的人必定要跌倒、败落,他所修筑的坚固营垒也靠不住(4,18,25)。

1619-33 是对义人的教导,主旨仍然没有变,就是教导义人要存谦卑的心与穷人来往(19),要以言语、行为来顺从心中的智慧(正道)(20-24),不要嫉妒骄傲的人(25)、抵挡、逃避罪人的诱惑(29-30)、忍耐罪人的挑衅、中伤、嘲讽(32)、以此依靠耶和华、相信他的应许(33)。第225节是相呼应的,2:“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25:“ 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这说明了“骄傲”是一种最容易被人忽视,然而是最普遍的罪恶。这种“罪恶”是通过“行为”来体现的。

许多人灭亡的原因就是因为“骄傲”和“狂妄”(传9:3),不要依赖神,要依赖自己,是不信神的一种表现。而这种“骄傲”就体现在“和罪人互相连手、彼此建立、互相依赖、同分掳物”、“不法牟利”、“筹算自己的道路”、“不听训诲”、“引诱义人一同背叛神、与自己连手”等行为上。因此,这里的“骄傲”不是一种脱离于行为之外的独立思想,而是与行为相结合的整体。思想是必定通过行为来体现的。审判的依据仍然是行为。

例四:
或许有人认为箴23:17 是一个依据,说明圣经存在思想罪:“你心中不要嫉妒罪人.只要终日敬畏耶和华。”但是纵观上下文,就可以看出,这里的“嫉妒”不是一个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很奇妙的,箴言书第23章整章也同样是一个整体而非零散的教训。若要明白这节经文,需要通读箴23章整章。

箴言书23章:1 你若与官长坐席,要留意在你面前的是谁。 2 你若是贪食的,就当拿刀放在喉咙上。 3 不可贪恋他的美食,因为是哄人的食物。 4 不要劳碌求富。休仗自己的聪明。 5 你岂要定睛在虚无的钱财上吗?因钱财必长翅膀,如鹰向天飞去。 6 不要吃恶眼人的饭。也不要贪他的美味。 7 因为他心怎样思量,他为人就是怎样。他虽对你说,请吃,请喝。他的心却与你相背。 8 你所吃的那点食物,必吐出来。你所说的甘美言语,也必落空。 9 你不要说话给愚昧人听。因他必藐视你智慧的言语。 10 不可挪移古时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儿的田地。 11 因他们的救赎主,大有能力。他必向你为他们辨屈。 12 你要留心领受训诲。侧耳听从知识的言语。 13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于死。 14 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 15 我儿你心若存智慧,我的心也甚欢喜。 16 你的嘴若说正直话,我的心肠也必快乐。 17 你心中不要嫉妒罪人。只要终日敬畏耶和华 18 因为至终必有善报。你的指望也不至断绝。 19 我儿,你当听,当存智慧,好在正道上引导你的心。 20 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 21 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 22 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 23 你当买真理。就是智慧,训诲,和聪明,也都不可卖。 24 义人的父亲,必大得快乐。人生智慧的儿子,必因他欢喜。 25 你要使父母欢喜。使生你的快乐。 26 我儿,要将你的心归我。你的眼目,也要喜悦我的道路。 27 妓女是深坑。外女是窄阱。 28 她埋伏好像强盗,她使人中多有奸诈的。 29 谁有祸患,谁有忧愁,谁有争斗,谁有哀叹,(或作怨言)谁无故受伤,谁眼目红赤。 30 就是那流连饮酒,常去寻找调和酒的人。 31 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咽舒畅,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32 33 你眼必看见异怪的事。(异怪的事或作淫妇)你心必发出乖谬的话。 34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卧在桅杆上。 35 你必说,人打我,我却未受伤,人鞭打我,我竟不觉得,我几时清醒,我仍去寻酒

该章的主旨就是“不要通过行为顺服心中的嫉妒,而要满足于神的供应、顺服于神的教训。”23:1-9 教导义人不要嫉妒罪人的宴乐,被罪人邀请时,也不要高兴的太早,而要警醒。不要因为贪恋罪人的美食而失态、羞辱神。也不要因为嫉妒罪人的宴乐生活而劳碌求富。1-4 特别说明了嫉妒和贪恋的关系,贪恋必然导致劳碌求富。5-9 生动地描写了义人赴罪人宴请时的情况,提醒义人不要轻易相信罪人、也不要贪恋他的宴乐生活;10-12 不要因嫉妒罪人,而效法罪人欺压抢夺弱者。13-14 看似好像“管教孩童”同“嫉妒罪人”无关;其实仔细一想,就知道大有关系。正如义人可能嫉妒罪人,贪恋罪人的宴乐生活。义人的孩子同罪人的孩子玩耍,同样会贪恋别的孩子之所得,并且央求父母(义人)满足他的要求,如同罪人满足他们孩子的要求一样。如果义人顺服了心中的嫉妒,而贪恋罪人的所得,那么他也会顺从自己的孩子,尽量满足孩子的愿望。但如果义人要制伏自己的嫉妒和贪恋。他也就会同样管教孩子,让孩子也不要嫉妒别人孩子的所得。通常从不管教孩子、一味满足孩子愿望的父母常是容易嫉妒罪人、贪恋别人所得、劳碌求富的人。因此,对孩子管教与否,是义人是否顺服内心的嫉妒和贪恋之一种体现。如果义人管教自己、不顺服内心的嫉妒和贪恋,他就会同样管教孩子也不要“嫉妒、贪恋”。15-16 说明义人身体力行以后,他嘴上的言语才能真正教导人。19-21 说明了一个义人若是嫉妒罪人,就容易选择与那些他所嫉妒、所贪恋的对象来往。一个人选择交往的人往往都是他希望(在某种程度上)效法的人。21也说明了义人应当尽本分、完成份内的劳碌,不要过虚浮放纵的生活。22-25 警戒义人要顺服敬畏神的父母,或者可以理解为属灵的父母,这样才不至于陷入世俗的陷阱。26-35 说明了嫖妓与醉酒的不幸后果,这些事是有钱人容易掉入的陷阱,与1-8 罪人的宴乐生活相呼应,总意就是不要嫉妒、贪恋罪人的财富和醉生梦死的生活,要满足于神的供应、顺服神的教导,并且身体力行、教导孩子都过这样清心、知足、敬畏神的生活。为什么这章的主旨是“不要嫉妒罪人”,但却是以“吃喝”开头、以“醉酒”结尾呢?因为饭桌是人最难以警醒的地方,在酒肉之间、谈笑之中,人很容易忘记神的教训、命令、託付,而陷入嫉妒、贪恋的陷阱。饭桌上,当义人看到罪人的锦衣美食、逍遥生活,很容易就产生嫉妒、贪恋之心,以至于下决心要改变现状、劳碌求富、纵容儿女、除掉防线、一步步陷入与罪人一样的“醉生梦死”之生活。本章对“嫉妒”的思想和行为之互动,有极其生动的描写,说明“嫉妒”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而是以行为为表现的一种罪。

例五:
4:23-25 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或作你要切切保守你心〕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24 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 25 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你的眼睛,(原文作皮)当向前直观。

同样,本节经文不是独立于上下文的“思想”诫命,而是联系上下文的一个整体诫命。思想和行为的互动就意味着“思想”不能单独作为一个诫命来遵守,思想的作用是在“互动”中发生的。若没有与行为的“互动”,思想是不可能“自我更新”的(即使你现在停止想某一件事,如果你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就无法阻止这个思想再次出现并发展。某一时刻停止思想某件事,不能说明思想得以洁淨或者更新。思想的洁淨或更新在于“恶念的减少”,不是仅在某事某刻减少,而是长期、持续、不断地减少;恶念的渐渐减少,不是说不可能再被“试探”,而是“试探”对你渐渐失去辖制力)。

怎样“保守你心”呢?下文很清楚的指出,“行为”是思想得蒙保守(得以洁淨)的唯一途径。

4:24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25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你的眼睛〔原文作皮〕当向前直观。要修平你脚下的路、坚定你一切的道。不可偏向左右.要使你的脚离开邪恶。

所以,想要保守你心,就要以行为顺服圣灵(神的道)、不顺服心中的恶念,因为可以洁淨、改变思想的,就是你的行为。如果一个人采取行动对仇人表示善意,他内心仇恨的情感也会发生改变。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肢体去看主所看、听主所听、说主所说、做主所做,他的思想是不可能没有改变的。思想清洁与否,是一个人(的行为)顺服与否的一个反映。一个基督徒不可能出现在行为上不断顺服、成长,在思想上却“越来越罪恶”的这种“思想和行为”完全脱节的情况。“思想和行为”是互动而同步进行的、其成长是成正比的。

行为与动机
或许有人认为:“思想罪”是存在的,因为同样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动机;他们认为动机无法通过行为识别。而事实证明,动机是可以识别的。

例一:
2:23 你怎能说、我没有玷污、没有随从众巴力.你看你谷中的路、就知道你所行的如何.你是快行的独峰驼、狂奔乱走.你是野驴惯在旷野、慾心发动就吸风.起性的时候、谁能使他转去呢.凡寻找他的、必不至疲乏.在他的月分、必能寻见。

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曾辩解说:“虽然我们给偶像巴力烧香,我们并没有随从巴力,我们没有什么不良动机,我们随从的仍然是耶和华。”可是神否定了他们的辩解,神说通过他们走的“路径”,就可以看出他们的动机。因为神识别人的动机,不是从“单个”的行为,而是通过“多个”即“一系列”的行为,称之为“路(径)”。如今同样也有许多教徒声称:“虽然我从来不敬拜神,从来不读圣经,但我的心在上帝那里。虽然我也做坏事,但我的心是好的。”这样的声称会被神认可吗?神会从路径看动机。即使没有读过法律的人也可以知道,如果动机无法识别,那么怎可能存在“蓄意杀人”和“无意杀人”这两种不同的定罪呢?因为现象都是一样的:有人被杀死了;但结果却不同,为什么呢?因为通过多种证据、多种迹象,就可以判断动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罪人若声称自己没有不良动机,在上帝(法官)眼里只是徒劳无用的狡辩。

例二:
10:5-6 亚述是我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我要打发他攻击亵渎的国民、吩咐他攻击我所恼怒的百姓、抢财为掳物、夺货为掠物、将他们践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样。 

神使用以色列人攻打迦南人,为要施行惩罚。以色列人入侵迦南无罪,因为他们的动机是“替天行道”、是“执法”。神也使用亚述人攻打以色列人,为要施行惩罚,但亚述人的动机如何呢?

107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心也不这样打算.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
亚述人的“罪恶”动机何以见得?是凭单个的行为吗?下文8-19节清楚指出,神是从“多个”行为来检查动机,通过亚述王(和民)说的话,就可以看出他们侵略的动机。

10:8-12他说、我的臣仆、岂不都是王么.迦勒挪岂不像迦基米施么.哈马岂不像亚珥拔么.撒玛利亚岂不像大马色么.我手已经搆到有偶像的国.这些国凋刻的偶像过于耶路撒冷和撒玛利亚的偶像.我怎样待撒玛利亚、和其中的偶像、岂不照样待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偶像么。主在锡安山、和耶路撒冷、成就他一切工作的时候、主说、我必罚亚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荣耀。

亚述的“高傲”、“自大”是通过他的“言语”和“毁灭”的“一系列”行动来表达的,而不是仅仅通过“入侵”这一个单独的行动来表达的,更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单独思想”。13-19 引述了亚述的其他狂傲之言语。言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雅3)。
可见,行为可以识别动机,但常常是通过多个、一系列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单个行为。

圣经中常常用“路径”来形容人“一系列”(多个)连贯、一致的行为(CONSISTANT BEHAVIORS)。

23:10然而他知道我所行的路、他试炼我之后、我必如精金。

10:3并且愚昧人行路、显出无知.对众人说、他是愚昧人。

“所行的路”就是指一系列行为。不管中间是否有“插曲”,一系列的“连贯”行为可以体现人从始至终“一致”的动机。一个人走义路,不管在其中会跌倒多少次,他只要是跌倒了又爬起来走、不断地走、排除万难不罢休地走下去,那么他的“动机”就是“走”到目的地,而不是“停滞或放弃”。神所看到的,仍然是一个在走(义)路的人。
神看义人或恶人,称义或定罪,不是看“单个的行为”,而是看“所行的路”,即“一系列行为”。通过多个行为、一系列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动机”。从动机的一致性看“信心”。因为信心是通过“路径”来查验的。扫罗一开始也有遵命的行为,可是通过一系列的行为,神看到了他内心的动机发生改变,扫罗以“一系列行为”表达他选择了“不信”。“动机”不是独立于行为之外的思想;人是一个动态的整体;人通过行为表达动机,神通过行为检验动机。

所以,在神眼中,亚伯拉罕遵命了(创26:5);大卫遵命了(徒13:22,36;列上11:38,3:14,9:4;撒下12:13;结37:24);约伯遵命了(伯1:12:3,1042:8);众先知也遵命了。

这个“遵命”,就是指通过一系列行为看动机(从动机看信心)。这是因信称义和行为的关系。信心永远无法独立于行为之外,因为人是一个“思想”和“行为”的整体,行为是检验思想的凭据。没有任何活人“没有行为”。“行为”的定义就是“怎样使用(肉身)肢体的自由”。即使“不使用”也是一种使用。因为下意识的“不使用”也是使用了自由而决定“不使用”。下意识地“不使用”也是一个“选择”,作出选择就是作出行为。举例:决定不开口、决定不说话、决定不看、决定不听、决定不做、决定不行、决定不走,这些都是下意识的“行为”。说“信心不需要行为”是一个谎言,因为每一个活人每时每刻都在“行为”。即使“睡觉”也是一个行为,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责备门徒不该睡觉(路22:46)。司提反讲道,犹太人捂住耳朵不听(徒7:57);义人不看邪恶的事(赛33:15);恶人用沉默做恶(箴16:30);见死不救、见善不行(雅4:17)都是下意识的行为。

最具争议的就是亚伯拉罕的所谓“无行之信”。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国度和地土,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创15:6),有人说亚伯拉罕没有行为。然而,结合上下文和整本圣经,这种对“信心之祖”亚伯拉罕的“无行之信”的定义,是违背圣经精义的错误解经。

15:6 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国度和地土时,亚伯拉罕没有任何不信的行为(比如怀疑、反驳的言语),不能说明他没有“行为”。因为行为是一个“选择”。亚伯拉罕没有任何怀疑的言语反驳神,甚至不像撒拉,连不信的念头(创18:9-15)都没有。他的沉默就是信心的行为。并且从此以后一系列的行为,都显示出他的信心。比如他没有让以利以谢继承家业;他听命把夏甲和以实玛利赶出去;他把自己的儿子献上。因此,无论亚伯拉罕当时的那个沉默的行为,还是后来一系列的行为,都无法与这个“信心”分割开来。因为检验信心的,不仅仅是单个的行为,而更是一系列的行为;从一系列的行为中,可以看出“动机”和“信心”的一致性。在创18章亚伯拉罕被应许得国以前,他就已经有过不少信心的行为,比如离开本族本家到迦南地,创14章打胜仗归荣耀给神、拒绝所多马王、奉献给麦基洗德等等,再加上这个沉默、不怀疑、不否认应许等 “一系列”行为,足以显示他的动机,和他对神信心的“一致性”。
雅各书2:17 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如果有人说亚伯拉罕的这个“信”没有行为,他们就是在给亚伯拉罕定罪,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死的。然而神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活的,神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与行为并行的”(雅2:21-22)。不但是献以撒时的那个信心,还是当初听神应许时沉默的那个信心,亚伯拉罕的“信心”一直都是与“行为”并行。亚伯拉罕被应许得国时的那个“信”,跟献以撒的那个“信”是同一个“信”。说亚伯拉罕没有行为是污蔑亚伯拉罕和强解圣经(结22:26;番3:4;彼后3:16),更是否定了因信称义的真理(将“因信称义”里面的这个活的“信”,变成了死的“信”)。行为不但是信心的必然结果,更是与信心“并行”的,并且“总是”与行为并行的,这才是活的“信”。

综上所述,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行为是显明、检验“动机”的唯一途径;动机可以随时发生改变。持续性地以行为选择顺从哪一种思想,就显明这是他所“抱定”的动机。从所“抱定”的动机就可以看出“所持有”的信心。

许多人坚持圣经存在“思想罪”,可能是出于对圣经的误解,但也可能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坚持存在“思想罪”,甚至坚持“思想罪”无法克服,这不是一种谦卑的态度,而是为自己找一个藉口和託辞,以便可以不遵守神的命令。他们假设:既然思想罪无法避免和克服,那么行为上的罪也可能无法避免和克服;既然不产生恶念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在行为上)不犯罪也是不可能的。然而战胜罪恶、活出主耶稣的新生命是每一个基督徒的使命,也是神的应许。
许多人的犯罪执照就是源于“思想罪”。思想罪是作为他们犯罪的藉口,是固执而非谦卑,是伪善而非虔诚。上帝要你负责的是你的行为而不是你的思想。任何真诚想要思想洁淨的人,都首先需要在行为上顺服神。

在许多基督徒心中,上帝有“过于苛刻”或“过于纵容”两种极端的品性。“苛刻”在于连产生一个坏念头都要立刻被定罪,人要忙碌于为各种恶念而认罪(认罪太多、以至最终完全放弃认罪、连真正需要“认的罪”也放弃认了。真正需要改变的行为也不改变了,导致故意犯罪)。对于上帝“过于纵容”的认定,在于基督徒们假设上帝总是容忍我们的恶念,以至于他也毫无底线地容忍我们的各种罪行。这样的一位上帝是不圣洁的。以此推论,基督徒不需要再继续省察自己、悔改、追求圣洁的生活。可是,上帝真的可以容忍我们沉溺罪恶、毫无长进,跟没有悔改的人毫无差别吗?我们口称上帝公义、圣洁,实质上却以言行表达自己所信的上帝既不公义、也不圣洁。

事实上,上帝不是我们想像中的刻薄,他不依据原罪定罪,也不把受试探当做犯罪。他也没有那么纵容,他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慎重做出每一个选择。他随时监察,希望我们活出主耶稣圣洁的生命。“思想”不是上帝的定罪依据,思想罪是人的发明;它不能成为基督徒犯罪的藉口。只有认清定罪的“界线”,才能真正实现行为的成圣和思想的洁淨。

3:1耶和华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么。

注意,神没有说“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都不可吃”,神只说“园当中那一颗树”上的果子不可吃。(创2:16-17)魔鬼更改了神的命令,将之变得不可实行。

3:3 (女人说:)惟有园当中那棵树上的果子、神曾说、你们不可喫、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
同样,神没有说:“不可摸”, 神只说“不可吃”。女人也把神的命令变得“刻薄”到难以实行。因此,将神的命令夸张到无法实行的地步,就是使人无法遵守神命令的原因之一,这不会帮助人成圣,反而会促进人犯罪。

——本文结束——

圣经没有思想罪 正文(二)

若要分析有无“思想罪”,就必须先搞清楚定罪的依据是什么?以下先分两点进一步分析“定罪依据”,再讨论“思想的自由和危险”,最后是“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定罪依据一:原罪还是本罪?

圣经原文不存在区别“原罪”和“本罪”的特定词语。罗8:10 “肉体因罪而死”的“罪”,同约8:34 “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的“罪”,在希腊文都是一个字“hamartian”。“原罪”和“本罪”这个概念是从“精义”上区分的。亚当同我们都有犯罪的可能;肉体也都可能被诱惑。不同之处在于:亚当不是生在“罪”和“死”中,他生来无罪,没有继承遗传的罪性。亚当被诱惑的时候,还没有“死亡”这样的审判。他被造时,罪还没有进入世界。而我们是生在“罪和死”中,我们一生下来就继承遗传的罪性、奔向死亡,我们生在不断堕落的世界,也因受到罪性的牵制而倾向于犯罪。

这些事实说明,我们(亚当的子孙)同亚当犯罪的这个“可能”是不一样的。从创4:23-24 拉麦的“复仇歌”可以看出,罪是有遗传性的;也就是说,人所遗传的父母的罪性会加重、变本加厉。人会越久越恶(提后3:13,创15:16,但8:23);罪恶对人的辖制会日益加深;人会更容易倾向于犯罪。创9章,当含做出不敬重父亲的行为以后,诺亚预言了含的后代迦南族会受咒诅,因为迦南会将父亲含的罪性演变而恶化,以至于迦南的后代最终毁掉诺亚之约,使约上的咒诅临到毁约的人(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 9:6)。利未记18章是一个例子,说明了迦南人如何继承了含的精神,把对人的“不尊重”演变到罪恶败坏、恶贯满盈的地步、彻底毁坏了人被赋予的“神的形象”(尊贵荣耀)。同时,迦南人也因强暴、杀人流血而遭遇天谴。迦南人是罪恶“遗传性”的代表性例证。

既然人会继承不断堕落、恶化的“罪性”,又因罪性而产生“罪行”,那么人到底应该对“罪性”负责,还是对“罪行”负责?神审判的依据到底是“罪性”还是“罪行”?再者,遗传罪的堕落性(严重性),是否会“减弱”甚至“消除”人的选择能力?如果迦南人都因为日益堕落的遗传罪性而注定灭亡无一倖免,为何妓女喇合和基遍人得以脱离刑罚呢(书2910)?妓女喇合和基遍人的“选择”,岂不要成为所有迦南人被审判的依据吗?如果遗传是唯一的(定罪)决定因素,那么闪的子孙以色列人,假设他们所遗传的罪性比含的子孙要“轻”一些,那为何又有那么多以色列人灭亡呢?(罗11  得救的只是剩下的余数)这说明人还是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即使人的罪性发展到了败坏至极的地步,人仍然有可能因信选择不顺从自己所遗传的罪性。人也不会因为遗传的罪性相对比较“轻”就更倾向于选择义。人仍然可能因为不信而顺从自己遗传的罪性,即使这种遗传罪性相对较轻,他仍然可能像该隐那样悖逆而一去不回头。决定人被定罪或称义的,不是无法摆脱的遗传罪性、不是犯罪的可能,而是人自己的选择和意愿。

4:7 神亲口对该隐说话,要求该隐不要顺服自己所遗传的罪性,反要“制服它”。这说明遗传罪性的严重性,无法消除人选择的能力。同样是亚当的子孙,亚伯选择了信,该隐选择了不信(他们是亲兄弟!)同样是亚当的子孙,扫罗选择了不顺服、大卫选择了顺服。即使所遗传的罪性,高大到“歌利亚”的身量,对神的信心幼小如“大卫”,信的人总能够靠神击败它、胜过它的辖制。

事实上,我们不比亚当更吃亏。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就是“神给我们一条出路”。我们虽然生在“罪和死”中,我们却也生在“恩典”中。因为神提供了赎罪祭、生命、义路。神所提供的恩典,是高过遗传的罪性所带来的危险。我们比亚当受到更大的试探,落在更危险的境地,但是神提供的恩典,却是超过了试探和危险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神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神没有亏待、委屈任何人。

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是:神既然提供恩典(摆脱罪性辖制的出路)高与过犯(罪性的辖制、危险与伤害);这就使我们无可推诿地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并且悔改而选择义路。但通常对罗第五章错误的解经、即“原罪定罪”和“象征性称义”(无需负责、无需悔改),使人有更多藉口推诿,使人不用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也不需要悔改转离恶道。结合整本罗马书和整本圣经的精义,神不是按照“原罪”定罪,而是按照行为(本罪)定罪。具体请参考“没有一个义人吗”一文。而行为与信心的关系如何?根据圣经,我们所信的福音是“悔改、赦罪的道”(路24:46-47),相信福音就是相信“赦罪”。然而只有“悔改”罪行才能“相信”赦罪。悔改就是遵行主的道,信福音是体现在遵命的行为上。

3:8 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 现在斧子已经放在树根上、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自称悔改而没有行为上的改变的,就是“不结果子”;不结果子的都要灭亡、被砍下来丢在火里)

26:20 亚基帕王阿、我故此没有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先在大马色、后在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劝勉他们应当悔改归向神、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

福音的大使命包括了“遵行”主的命令,因为主的命令(律法)是“悔改”的标准;“悔改”就意味着停止犯罪、开始遵行主的道(太28:19-20)。定罪的依据是本罪(自身犯的罪)而非原罪。

定罪依据二:对律法的“认知”

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律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律法”包括了一切主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狭义律法”指成文的律法、典章,常指摩西律法。

这里所说的“律法”是指诺亚之约的律法和摩西律法。用该隐的例子,“罪也不算罪”,不是说该隐没有犯罪,而是该隐无法依据“不可杀人”的律法被定罪。该隐和洪水以前的人依然被定罪、遭审判,然而他们被定罪的依据不是摩西律法(因为那时还没有),而是根据他们已经知道的广义律法。从广义上讲,第一条命令不是摩西律法十诫的第一条,而是伊甸园的“禁果另”;亚当夏娃因违背“所知”之命令(律法)被定罪。第二条命令是上帝对该隐的话,上帝要求该隐停止发怒,制服心中的恶:“你却要制服它(心中的恶)。”(创4:6)该隐杀了人,却没有按照律法被处死,因为那时还没有这一条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流(创96)。定罪的依据是:你是否违背“所知道”的(命令)律法。因此,该隐被定罪,是因为他违背了他所知道的(命令)律法:“你却要制服它(罪念)。”他没有顺从神的命令,反而顺从心中的恶、杀了弟弟。违背这一命令是该隐被定罪的依据。而洪水前的人被定罪,是依据另一个广义律法——义人(后详述)。

人知道的越多,他被定罪的范围就越大;知道多少,定罪的依据就有多少;完全不知道,就无法被定罪(如婴孩)。广义的律法早在摩西之前就存在,起始于伊甸园。若是没有广义的律法,大洪水的审判有何依据呢?依据广义的律法,你所理解的所有神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与道合一的见证),就是你的“律法”,也就是你需要凭信心顺从的“律法”。

5:3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甚么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9:41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这里的“瞎了眼”就是指“不知道”;“我们能看见”就是指“我们知道”)

15:22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

15:24我若没有在他们中间行过别人未曾行的事、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这说明,义人的见证、即其言行,也是广义律法的一种)

12:48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託谁、就向谁多要。

 “过犯显多”是指罪孽是怎样“加添”的,这并不一定需要“多做”什么,而是指随着对律法的知识增加,显示出的罪也就增加,被定罪的依据就更多。为什么犹太人受了那么多的苦,遭受了那么多神的愤怒呢?为什么神对犹太人更加严厉呢?因为神给他们的多,向他们要的也就更多。人一旦“知道”,就需要负责了。有多大的权柄就要付多大的责任。在摩西律法以前,已经存在定罪和审判,诺亚大洪水就是一个。这说明广义上的律法,不仅仅是指摩西的条文律例,更是包含了所有神的命令、良心的律法,以及义人的见证(言行)。创第五章敬畏神的族类,他们所言所行就是在宣告神的律法。当恶人看到义人的所言所行,他就知道了“律法”(应当怎样行),他就有了被定罪的依据。再举例说明。耶利米书35 章详细阐述了神如何用“利甲族”“顺服”的言行,来作为审判其他以色列人“不顺服”的依据:

35:14-17利甲的儿子约拿达所吩咐他子孙不可喝酒的话、他们已经遵守、直到今日也不喝酒、因为他们听从先祖的吩咐。我从早起来警戒你们、你们却不听从我。我从早起来、差遣我的僕人众先知去、说、你们各人当回头离开恶道、改正行为、不随从事奉别神、就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和你们列祖的地上.只是你们没有听从我、也没有侧耳而听。利甲的儿子约拿达的子孙、能遵守先人所吩咐他们的命、这百姓却没有听从我.因此、耶和华万军之神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要使我所说的一切灾祸临到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一切居民.因为我对他们说话、他们没有听从、我呼唤他们、他们没有答应。可见,义人的言行也是神对罪人审判和定罪的依据之一。义人的顺从是审判不顺从之罪人的依据。

4:11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

这里将“义人”等同于“律法”,可见“义人”(见证的言行)是“广义律法”的一种。罗马书2章强调说,若是义人不行义,就失去了判断的权柄。因为义人的言行就是律法 的表彰。犹太人本来就是神用来要审判列国的依据,他们本来是要被用来作为光和盐、山上的城,是神定罪世人的依据;可是他们却没有遵从神的旨意。因此,神另立新约(来8),呼召人成为自己的百姓,好用来成为神的见证、光和盐、山上的城;神用义人的言行来向万国宣告律法和审判;因为义人就是律法的表彰。因此,对律法的“所知”,不仅仅局限于对字面律法的认知,更是包含了对活的律法的见证——义人的认识。

以上阐述说明了人被定罪的依据是:人的言行是违背、还是顺服了自己所知道、所认识的律法。这里的要素是“行为”、“律法”、“所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说明:“思想”不在被定罪的范围内;“思想”不是被定罪的要素。然而思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怎样从思想的“危险”中走出来,不至步入犯罪?怎样使用思想的自由?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操练遵守主的命令,不至于因受思想罪的困扰而裹足不前。没有界限的划分,人很容易陷入错误的罪咎感中,而错误的罪疚感会阻碍人灵命的成长。

思想的自由和危险

人的恶念源于罪性或魔鬼的试探。也就是说,人受诱惑想犯罪的意念,可能出于自己的私欲,也可能出于魔鬼的引诱。魔鬼的试探从伊甸园就开始了,而人堕落以后一直伴随人类一直到世界末了(雅4:7,彼前5:8)。而更不可忽视的是人自己罪性的牵制。雅各书1:14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当你在被自己肉体(老我)的私欲牵引、诱惑而产生恶念时,你是在“被试探”而不是在“犯罪”。这时,你是有了犯罪的“危险”而不是有了“罪”。当圣经提到“有了罪”,都是指“犯罪”的行为,而不是指你有“罪性”。唯一的例外,是因为翻译的错误;诗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句话的英文是:Behold, I was brought forth in iniquity(原文更确切是depravity), And in sin my mother conceived me. 更确切的翻译应为:我是在堕落的罪性里生的,在母腹里是在罪中怀胎的。这节经文只能说明人在母腹中所遗传的是“罪性”,而非“罪行”;罪行的责任不在父母,而在这人本身、他自己。而圣经其他地方所说“有罪”如民5:6,约9:41 所指的,都是犯罪的“行为”。

雅各书115 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产生、发展、继续思想恶念,都属于“私欲怀胎”这个范畴,只要还没有付诸行动,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不管这个胎是好像1个月大,还是9个月大;不管是“离行出来还差得远”,还是“马上就要行动了”;只要你还没有用任何肢体去顺服这个恶念、做出选择(下意识的“不行动”也可以是行动,后详述),那么你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这不是说我要鼓励你沉浸于罪念,而是告诉你“界线”在哪里。

这好比交通法规,路面一定需要划出走道的“界线”,供车辆行驶。如果没有界线,就会造成混乱;在混乱中,车辆就失去了交通的自由;“界线”表面彷佛是限制了司机的自由,实质上却是给予司机更多的自由。有了“界线”、遵守“界线”,车辆才能自由运行。划界线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你贴着界线走,交警肯定鼓励你在界线正中间走,但是界线是必须要说明的。如果界线左边是一辆大卡车,你贴着左边的界线走,当然很危险,很容易和卡车相撞,你离卡车越远,就越安全。可是如果你贴着右边的界线走,右边又有行人、或者有其他的车辆。有时候左边、右边都是大卡车;那么你无论靠哪边,都危险。最安全的,就是走在界线正中间。

同理,告诉你“没有思想罪”,只是告诉你犯罪的“界线”在哪里,不是鼓励你放纵思想——靠近“犯罪”的界线。又比如,一个人产生恶念,并且继续想下去,就好比一个人两脚不停地往悬崖边走,如果快到悬崖边的时候,若告诉他:你已经掉下去了!他一害怕,一滑脚,可能不小心就真的掉下去了。但如果我们告诉他:前面就是悬崖,你还没有掉下去,趁着还没掉下去,赶快调转方向,扭头就跑,离开悬崖!这样他没有被吓坏、尚未惊慌失措,趁着还很清醒,可以悬崖勒马,赶快停止脚步。如果你无法停止脚步,就可以赶快调转方向。当你还没有掉下去的时候,若给你错误的信息,说你已经掉下去,那就会误导你,让你惊慌失措、甚至可能真的滑脚掉下去。我只能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并且告诉你:你很危险,需要赶快停止脚步或者调转方向!

然而如果按照这种说法:一旦产生恶念,就是“已经”犯了罪,那么只会让人沉浸于错误的罪咎感中无法自拔、裹足不前,甚至因为迷惑、困扰而“将错就错”。事实上,“将错就错”的情况一直都在发生。这阻碍了基督徒成圣的实践、生命的成长。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界线,就没有自由、选择也难以履行。

思想罪的观点所带来的普遍逻辑是“反正我做不到没有恶念,主耶稣也遮盖了我的一切罪恶,包括恶念。既然主耶稣能原谅我无法改变的恶念,为什么他不可以原谅我无法改变的罪行?”这种神学导致了一种常见逻辑:“犯罪没关系,认一下就行了。”这种逻辑继而演变为“犯罪太多了,反正思想罪也是罪,我又无时不刻在犯思想罪,这么多罪认也认不完,干脆别认罪了。”这就是典型的“将错就错”的态度和措施,使得符合人常识和良心的“罪疚感”演变为具有基督教特色的“无罪疚感”。无罪疚感给人开了犯罪的方便之门:“反正思想和行为都是罪,做与不做都是一回事。做了又有什么差别?反正想也是罪,做也是罪。做不做都蒙赦免,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无罪疚感”之神学成果,却成了一种厚颜无耻的宣告、非信徒诟病基督教的有力依据,和人信主的最大障碍和基督徒灵命的障碍。

回到界限的问题。当产生恶念,若可以当然就要停止思想。若无法停止思想,就要採取行动顺服神的命令,这是脱离恶念(肉体)辖制的最好办法。当你继续放纵自己思想罪恶的时候,是在增加犯罪的“危险”,在一步步靠近悬崖,但你还没有越过界线、“生出罪来”。我不鼓励你继续思想、靠近危险的边界线,但我需要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如果继续放纵自己思想下去,你迟早会采取行动犯罪。对“界线”的认识可以让人冷静地面对和胜过试探。

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属于“肢体”。但是“思想”却是和“行动”密切相关的。我们无法把“思想”和“行动”分割开来,因为人是一个动态的活物、是一个有思想、会行动的“整体”。我必须说明思想和行动之间的界线:当你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就已经不仅在“思想”的范畴内,而是在“行动”的范畴内,即使你只是用了眼睛或者耳朵;当你还没有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无论这时你的“思想”多么活跃或者危险,你的活动都还只是在“思想”的范围内,而不是在“行为”的范围内;而“行为”才是被定罪的依据。

思想并非只是单方面地影响行为,行为也会影响思想。人所认同的是,思想在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人所忽略的是,行为对思想也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力。思想和行为是非常密切的“互动”关係。思想影响行为,行为建造思想,两者相辅相成。下面举例说明。

15:1-4 我是真葡萄树、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属我不结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结果子的、他就修理乾淨、使枝子结果子更多。现在你们因我讲给你们的道、已经乾淨了。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甚么。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乾、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

约一416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15:9 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常在我的爱里。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

上文中的“常在我里面”是指“常遵守我的命令”,即顺服圣灵的行为。2节“结果子”也是指顺服圣灵的行为。神应许说,凡结果子的,就被修理乾淨。可见,“修理乾淨”是神自己的工作,而非人可以做得到的;人可以做也必须做的,就是“结果子”,即顺服圣灵的行为。3节解释了何为“乾淨”。“听道”是一种顺服的行为,也是一种“果子”,因为听道而乾淨,是指因为顺服圣灵的缘故而有“听道”的行为,神就做工、用“道”洁淨你的内心。“内心得以洁淨”的意思是说:有了神的道,就有了机会相信顺服神。顺服以后,神又把你“修理乾淨”;乾淨以后,又能顺服(结果子)。顺服(结果子)以后又被“修理乾淨”。这里有一个非常清晰的“互动”和良性循环。同时,第7节指出:那些无法被修理乾淨的枝子,是因为不结果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信徒自称信主许多年,其思想却仍然十分罪恶、与信主前无异,只能说明他在行为上从来没有顺服过,因此没有得到过“修剪”,也就无法被“修理乾淨”。不被“修理乾淨”的原因,是因为不结果子,即不遵守主的命令。一个遵守主道的信徒,不但会被“修理乾淨”,而且会“越来越乾淨”。因为一旦开始被修剪,就会进入结果子和继续被修剪的良性循环;有了生命就一定会成长。因此,思想越来越洁淨。内外的成长是必然的、也是成正比的。因为思想和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互动的。神和人之间也是互动的,神在他的儿女身上从来不会停止工作(约5:17)。神只会对那些被“剪去”、被“丢弃”的枝子停止工作。可见,没有生命的成长、没有内外的洁淨,只能说明这个人可能还没有得救,或者已经“被剪去和丢弃”。

8:3-13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4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6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8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9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10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11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12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 13 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4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从圣灵的引导,在思想上就会更进一步体贴圣灵;继而再影响行为,使行为更进一步地顺从圣灵,进入一个成长的良性循环中。第6-8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服罪恶的时候,内心就更体贴肉体。神的灵若在心中做主,人就不会一味顺服肉体。第9-13节说明,新生命的成长印证了基督的生命,他是那能使人复活的生命。也就是说,思想和行为的良性互动就是新生命成长的方式。

思想和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凡是真正信主的人,都会进入“结果子”、“得洁淨”的良性循环中(成圣),日益顺服圣灵。思想“得洁淨”是行为顺服的结果,而不是行为顺服的“前提”。信道是从听道而来,这起始于“听道”的行为。行为启动了洁淨思想的程序。然而思想会洁淨到什么程度呢?因人而异;既然人的所知是不同,那么所顺服的也有差别,相应的思想清洁程度也会有差别。行为上的完全成圣是根据“所知”,思想上的清洁程度是根据所行,两者是同步且成正比的。

综上所述,思想的清洁,不是像豆浆机一样的附带“自动清洗”功能,而是需要“手动清洗”,意即通过行为来影响思想,以至于思想渐渐得到洁淨。你越是在行为上顺服圣灵,就越能脱离肉体的束缚、得以自由,试探的辖制力也就越小,思想也就越洁净。行为是你的责任,思想是神的应许。你如果愿意负责任顺服圣灵,神就会按照应许洁淨你的思想。基督徒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有时甚至会倒退,但是如果他/她是一个有信心的人,就会以行为表达信心,从而思想也得到洁净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