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17, 2013

圣经没有思想罪 正文(三)

怎样“保守你心”

“怎样保守你心”是许多基督徒的困惑,人对自己内心的掌控是一件难以驾驭的事。箴言书说“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箴16:32)上篇文中曾提到行为对思想的影响力,下面继续分析相关经文来说明“保守你心”是从行为开始,而行为是唯一的途径。

例一:
雅4:8-10 你们亲近神、神就必亲近你们。有罪的人哪、要洁淨你们的手。心怀二意的人哪、要清洁你们的心。你们要愁苦、悲哀、哭泣.将喜笑变作悲哀、欢乐变作愁闷。务要在主面前自卑、主就必叫你们升高。

“要清洁你们的心”的这句话似乎是一个命令,要求人主动清洁自己的心(即思想)。然而结合上下文就可以看出这句话的意思。这里的“有罪的人”和“心怀二意的人”是指同一种人,即上文中4:2-6贪恋、嫉妒、争竞、宴乐、淫乱等沉迷世俗的人。因为雅1:6-8 指出,心怀二意的人就是指“疑惑、没有信心”的人。这里的“清洁你们的心”不是指独立于行为之外的一种思想,而是同“洁淨你们的手”互动、联合的一个整体。因此9节指出需要采取的行动是“你们要愁苦、悲哀、哭泣.将喜笑变作悲哀、欢乐变作愁闷”,以此来表达“自愿降卑”的心意。也就是说,采取了这个行动以后,才可能产生“清洁你们的心”这样的效果。得到了清洁以后,继续顺服清洁的意念而采取行动。这也就是“要清洁你们的心”所要表达的。

例二:
箴6:18 提到耶和华恨恶“图谋恶计的心”;如果单单看这一节经文,或许人会认为圣经的确存在“思想罪”。但如果联系上下文,结果就大不一样。

箴6:12-19  无赖的恶徒、行动就用乖僻的口.13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14心中乖僻、常设恶谋、布散纷争。15所以灾难必忽然临到他身.他必顷刻败坏无法可治。16耶和华所恨恶的有六样、连他心所憎恶的共有七样.17就是高傲的眼、撒谎的舌、流无辜人血的手、18图谋恶计的心、飞跑行恶的脚、19吐谎言的假见证、并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

这里从12-14 描写了恶人如何用行动顺服了心中的恶念和恶谋。第15节说明了审判的结果;16节说明了审判的原因和依据,这里特别强调了存在耶和华所恨恶的“六样”和“七样”的差别;这“六样”应该是审判的依据,而另外一样则应该是“思想”,“思想”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因此它不能作为耶和华彰显他愤怒的依据,只能说明这是耶和华内心的“情感”:“耶和华所恨恶”与“他心所恨恶”之差别,就在于前者彰显愤怒、施行审判;后者则仅仅是他的情感。然而,他的情感是可以在与人的“互动”中改变的。如果人选择不顺服内心的恶念,在行动上神因为没有审判的依据,而不会采取任何定罪的行为;在情感上他则会“息怒”、转怒为爱。为什么这里上下文中都有“思想”?因为人是一个整体,思想和行为无法断然分开,思想和行为是互动的;思想是行为的源头、反过来行为又会影响思想。通过行为可以看出人有什么思想,选择、顺服了什么思想?人所选择顺服的思想,就是人所持有、所抱定的态度。如果人以行动顺从一个罪恶的思想,那么在行动上神有了审判的依据,会施行定罪和审判,在情感上他则会继续“恨恶”。

箴10:12,13:10,28:25-26 都可以从上下文中找到“思想”与“行为”互动的关系,思想必然以行为表现;行为也必然影响思想(清洁或污秽思想的途径就是“行为”)。

例三:

或许有人认为箴16:5说明了存在思想罪,这同样可能是脱离了上下文的结果。

箴16:5凡心里骄傲的、为耶和华所憎恶.虽然连手(Though hand join in hand)、他必不免受罚。

这章箴言的总意、主旨就是要人以行为敬畏耶和华、谦卑依靠耶和华,不依赖自己的能力、不与罪人连手,要信靠耶和华的应许(箴16:1-3),以行为顺服智慧的劝诫。

箴言第16章整章是一个连贯而非零散的教训。请先通读箴16章整章。

箴言书16章:1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 2 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 3 你所作的,要交托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 4 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 5 凡心里骄傲的,为耶和华所憎恶。虽然连手,他必不免受罚。 6 因怜悯诚实,罪孽得赎。敬畏耶和华的,远离恶事。 7 人所行的若蒙耶和华喜悦,耶和华也使他的仇敌与他和好。 8 多有财利,行事不义,不如少有财利,行事公义。 9 人心筹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华指引他的脚步。 10 王的嘴中有神语。审判之时,他的口,必不差错。 11 公道的天平和秤,都属耶和华。囊中一切法码,都为他所定。 12 作恶为王所憎恶。因国位是靠公义坚立。 13 公义的嘴,为王所喜悦。说正直话的,为王所喜爱。 14 王的震怒,如杀人的使者。但智慧人能止息王怒。 15 王的脸光,使人有生命。王的恩典,好像春云时雨。 16 得智慧胜似得金子。选聪明强如选银子。 17 正直人的道,是远离恶事。谨守己路的,是保全性命。 18 骄傲在败坏以先,狂心在跌倒之前。 19 心里谦卑与穷乏人来往,强如将掳物与骄傲人同分。 20 谨守训言的,必得好处。倚靠耶和华的,便为有福。 21 心中有智慧,必称为通达人。嘴中的甜言,加增人的学问。 22 人有智慧就有生命的泉源。愚昧人必被愚昧惩治。 23 智慧人的心,教训他的口,又使他的嘴,增长学问。 24 良言如同蜂房,使心觉甘甜,使骨得医治。 25 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 26 劳力人的胃口,使他劳力,因为他的口腹催逼他。 27 匪徒图谋奸恶,嘴上仿佛有烧焦的火。 28 乖僻人播散分争。传舌的离间密友。 29 强暴人诱惑邻舍,领他走不善之道。 30 眼目紧合的,图谋乖僻,嘴唇紧闭的,成就邪恶。 31 白发是荣耀的冠冕。在公义的道上,必能得着。 32 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 33 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

本章第1节、第3节和最后第33节是相呼应的;第1节:心中的谋算在乎人,舌头的应对由于耶和华。第3节:你所作的,要交托耶和华,你所谋的,就必成立。最后一节33: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因此,从头到尾都在说一件事情:义人应当谦卑依靠耶和华。16:5这一节经文的下半节已经说明了骄傲的人必然以行动“连手”;通过上下文可以看出(5-19,27-29):罪人心里的“骄傲”是体现在上下文中的“不敬畏、不交托耶和华”、与其他骄傲人“互相连手”、“多有财利、行事不义”(依靠自己积财,才需要不法牟利)、“筹算自己的道路”、“(不与穷人来往),与骄傲的人同分掳物”等。总意就是“骄傲的人”高看自己、依赖自己、与人连和、用自己的方法为自己修筑坚固的营垒(用行为体现骄傲)。然而这样骄傲的人必定要跌倒、败落,他所修筑的坚固营垒也靠不住(4,18,25)。

16:19-33 是对义人的教导,主旨仍然没有变,就是教导义人要存谦卑的心与穷人来往(19),要以言语、行为来顺从心中的智慧(正道)(20-24),不要嫉妒骄傲的人(25)、抵挡、逃避罪人的诱惑(29-30)、忍耐罪人的挑衅、中伤、嘲讽(32)、以此依靠耶和华、相信他的应许(33)。第2、25节是相呼应的,2:“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为清洁.惟有耶和华衡量人心。”25:“ 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这说明了“骄傲”是一种最容易被人忽视,然而是最普遍的罪恶。这种“罪恶”是通过“行为”来体现的。

许多人灭亡的原因就是因为“骄傲”和“狂妄”(传9:3),不要依赖神,要依赖自己,是不信神的一种表现。而这种“骄傲”就体现在“和罪人互相连手、彼此建立、互相依赖、同分掳物”、“不法牟利”、“筹算自己的道路”、“不听训诲”、“引诱义人一同背叛神、与自己连手”等行为上。因此,这里的“骄傲”不是一种脱离于行为之外的独立思想,而是与行为相结合的整体。思想是必定通过行为来体现的。审判的依据仍然是行为。

例四:
或许有人认为箴23:17 是一个依据,说明圣经存在思想罪:“你心中不要嫉妒罪人.只要终日敬畏耶和华。”但是纵观上下文,就可以看出,这里的“嫉妒”不是一个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很奇妙的,箴言书第23章整章也同样是一个整体而非零散的教训。若要明白这节经文,需要通读箴23章整章。

箴言书23章:1 你若与官长坐席,要留意在你面前的是谁。 2 你若是贪食的,就当拿刀放在喉咙上。 3 不可贪恋他的美食,因为是哄人的食物。 4 不要劳碌求富。休仗自己的聪明。 5 你岂要定睛在虚无的钱财上吗?因钱财必长翅膀,如鹰向天飞去。 6 不要吃恶眼人的饭。也不要贪他的美味。 7 因为他心怎样思量,他为人就是怎样。他虽对你说,请吃,请喝。他的心却与你相背。 8 你所吃的那点食物,必吐出来。你所说的甘美言语,也必落空。 9 你不要说话给愚昧人听。因他必藐视你智慧的言语。 10 不可挪移古时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儿的田地。 11 因他们的救赎主,大有能力。他必向你为他们辨屈。 12 你要留心领受训诲。侧耳听从知识的言语。 13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于死。 14 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 15 我儿你心若存智慧,我的心也甚欢喜。 16 你的嘴若说正直话,我的心肠也必快乐。 17 你心中不要嫉妒罪人。只要终日敬畏耶和华。 18 因为至终必有善报。你的指望也不至断绝。 19 我儿,你当听,当存智慧,好在正道上引导你的心。 20 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 21 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 22 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 23 你当买真理。就是智慧,训诲,和聪明,也都不可卖。 24 义人的父亲,必大得快乐。人生智慧的儿子,必因他欢喜。 25 你要使父母欢喜。使生你的快乐。 26 我儿,要将你的心归我。你的眼目,也要喜悦我的道路。 27 妓女是深坑。外女是窄阱。 28 她埋伏好像强盗,她使人中多有奸诈的。 29 谁有祸患,谁有忧愁,谁有争斗,谁有哀叹,(或作怨言)谁无故受伤,谁眼目红赤。 30 就是那流连饮酒,常去寻找调和酒的人。 31 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不可观看,虽然下咽舒畅,终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32 33 你眼必看见异怪的事。(异怪的事或作淫妇)你心必发出乖谬的话。 34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卧在桅杆上。 35 你必说,人打我,我却未受伤,人鞭打我,我竟不觉得,我几时清醒,我仍去寻酒。

该章的主旨就是“不要通过行为顺服心中的嫉妒,而要满足于神的供应、顺服于神的教训。”23:1-9 教导义人不要嫉妒罪人的宴乐,被罪人邀请时,也不要高兴的太早,而要警醒。不要因为贪恋罪人的美食而失态、羞辱神。也不要因为嫉妒罪人的宴乐生活而劳碌求富。1-4 特别说明了嫉妒和贪恋的关系,贪恋必然导致劳碌求富。5-9 生动地描写了义人赴罪人宴请时的情况,提醒义人不要轻易相信罪人、也不要贪恋他的宴乐生活;10-12 不要因嫉妒罪人,而效法罪人欺压抢夺弱者。13-14 看似好像“管教孩童”同“嫉妒罪人”无关;其实仔细一想,就知道大有关系。正如义人可能嫉妒罪人,贪恋罪人的宴乐生活。义人的孩子同罪人的孩子玩耍,同样会贪恋别的孩子之所得,并且央求父母(义人)满足他的要求,如同罪人满足他们孩子的要求一样。如果义人顺服了心中的嫉妒,而贪恋罪人的所得,那么他也会顺从自己的孩子,尽量满足孩子的愿望。但如果义人要制伏自己的嫉妒和贪恋。他也就会同样管教孩子,让孩子也不要嫉妒别人孩子的所得。通常从不管教孩子、一味满足孩子愿望的父母常是容易嫉妒罪人、贪恋别人所得、劳碌求富的人。因此,对孩子管教与否,是义人是否顺服内心的嫉妒和贪恋之一种体现。如果义人管教自己、不顺服内心的嫉妒和贪恋,他就会同样管教孩子也不要“嫉妒、贪恋”。15-16 说明义人身体力行以后,他嘴上的言语才能真正教导人。19-21 说明了一个义人若是嫉妒罪人,就容易选择与那些他所嫉妒、所贪恋的对象来往。一个人选择交往的人往往都是他希望(在某种程度上)效法的人。21也说明了义人应当尽本分、完成份内的劳碌,不要过虚浮放纵的生活。22-25 警戒义人要顺服敬畏神的父母,或者可以理解为属灵的父母,这样才不至于陷入世俗的陷阱。26-35 说明了嫖妓与醉酒的不幸后果,这些事是有钱人容易掉入的陷阱,与1-8 罪人的宴乐生活相呼应,总意就是不要嫉妒、贪恋罪人的财富和醉生梦死的生活,要满足于神的供应、顺服神的教导,并且身体力行、教导孩子都过这样清心、知足、敬畏神的生活。为什么这章的主旨是“不要嫉妒罪人”,但却是以“吃喝”开头、以“醉酒”结尾呢?因为饭桌是人最难以警醒的地方,在酒肉之间、谈笑之中,人很容易忘记神的教训、命令、託付,而陷入嫉妒、贪恋的陷阱。饭桌上,当义人看到罪人的锦衣美食、逍遥生活,很容易就产生嫉妒、贪恋之心,以至于下决心要改变现状、劳碌求富、纵容儿女、除掉防线、一步步陷入与罪人一样的“醉生梦死”之生活。本章对“嫉妒”的思想和行为之互动,有极其生动的描写,说明“嫉妒”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思想,而是以行为为表现的一种罪。

例五:
箴4:23-25 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或作你要切切保守你心〕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24 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 25 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你的眼睛,(原文作皮)当向前直观。

同样,本节经文不是独立于上下文的“思想”诫命,而是联系上下文的一个整体诫命。思想和行为的互动就意味着“思想”不能单独作为一个诫命来遵守,思想的作用是在“互动”中发生的。若没有与行为的“互动”,思想是不可能“自我更新”的(即使你现在停止想某一件事,如果你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就无法阻止这个思想再次出现并发展。某一时刻停止思想某件事,不能说明思想得以洁淨或者更新。思想的洁淨或更新在于“恶念的减少”,不是仅在某事某刻减少,而是长期、持续、不断地减少;恶念的渐渐减少,不是说不可能再被“试探”,而是“试探”对你渐渐失去辖制力)。

怎样“保守你心”呢?下文很清楚的指出,“行为”是思想得蒙保守(得以洁淨)的唯一途径。

箴4:24你要除掉邪僻的口、弃绝乖谬的嘴。25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你的眼睛〔原文作皮〕当向前直观。要修平你脚下的路、坚定你一切的道。不可偏向左右.要使你的脚离开邪恶。

所以,想要保守你心,就要以行为顺服圣灵(神的道)、不顺服心中的恶念,因为可以洁淨、改变思想的,就是你的行为。如果一个人采取行动对仇人表示善意,他内心仇恨的情感也会发生改变。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肢体去看主所看、听主所听、说主所说、做主所做,他的思想是不可能没有改变的。思想清洁与否,是一个人(的行为)顺服与否的一个反映。一个基督徒不可能出现在行为上不断顺服、成长,在思想上却“越来越罪恶”的这种“思想和行为”完全脱节的情况。“思想和行为”是互动而同步进行的、其成长是成正比的。

行为与动机
或许有人认为:“思想罪”是存在的,因为同样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动机;他们认为动机无法通过行为识别。而事实证明,动机是可以识别的。

例一:
耶2:23 你怎能说、我没有玷污、没有随从众巴力.你看你谷中的路、就知道你所行的如何.你是快行的独峰驼、狂奔乱走.你是野驴惯在旷野、慾心发动就吸风.起性的时候、谁能使他转去呢.凡寻找他的、必不至疲乏.在他的月分、必能寻见。

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曾辩解说:“虽然我们给偶像巴力烧香,我们并没有随从巴力,我们没有什么不良动机,我们随从的仍然是耶和华。”可是神否定了他们的辩解,神说通过他们走的“路径”,就可以看出他们的动机。因为神识别人的动机,不是从“单个”的行为,而是通过“多个”即“一系列”的行为,称之为“路(径)”。如今同样也有许多教徒声称:“虽然我从来不敬拜神,从来不读圣经,但我的心在上帝那里。虽然我也做坏事,但我的心是好的。”这样的声称会被神认可吗?神会从路径看动机。即使没有读过法律的人也可以知道,如果动机无法识别,那么怎可能存在“蓄意杀人”和“无意杀人”这两种不同的定罪呢?因为现象都是一样的:有人被杀死了;但结果却不同,为什么呢?因为通过多种证据、多种迹象,就可以判断动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罪人若声称自己没有不良动机,在上帝(法官)眼里只是徒劳无用的狡辩。

例二:
赛10:5-6 亚述是我怒气的棍、手中拿我恼恨的杖。我要打发他攻击亵渎的国民、吩咐他攻击我所恼怒的百姓、抢财为掳物、夺货为掠物、将他们践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样。 

神使用以色列人攻打迦南人,为要施行惩罚。以色列人入侵迦南无罪,因为他们的动机是“替天行道”、是“执法”。神也使用亚述人攻打以色列人,为要施行惩罚,但亚述人的动机如何呢?

赛10:7然而他不是这样的意思、他心也不这样打算.他心里倒想毁灭、剪除不少的国。
亚述人的“罪恶”动机何以见得?是凭单个的行为吗?下文8-19节清楚指出,神是从“多个”行为来检查动机,通过亚述王(和民)说的话,就可以看出他们侵略的动机。

赛10:8-12他说、我的臣仆、岂不都是王么.迦勒挪岂不像迦基米施么.哈马岂不像亚珥拔么.撒玛利亚岂不像大马色么.我手已经搆到有偶像的国.这些国凋刻的偶像过于耶路撒冷和撒玛利亚的偶像.我怎样待撒玛利亚、和其中的偶像、岂不照样待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偶像么。主在锡安山、和耶路撒冷、成就他一切工作的时候、主说、我必罚亚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荣耀。

亚述的“高傲”、“自大”是通过他的“言语”和“毁灭”的“一系列”行动来表达的,而不是仅仅通过“入侵”这一个单独的行动来表达的,更不是独立于行为以外的“单独思想”。13-19 引述了亚述的其他狂傲之言语。言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雅3)。
可见,行为可以识别动机,但常常是通过多个、一系列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单个行为。

圣经中常常用“路径”来形容人“一系列”(多个)连贯、一致的行为(CONSISTANT BEHAVIORS)。

伯23:10然而他知道我所行的路、他试炼我之后、我必如精金。

传10:3并且愚昧人行路、显出无知.对众人说、他是愚昧人。

“所行的路”就是指一系列行为。不管中间是否有“插曲”,一系列的“连贯”行为可以体现人从始至终“一致”的动机。一个人走义路,不管在其中会跌倒多少次,他只要是跌倒了又爬起来走、不断地走、排除万难不罢休地走下去,那么他的“动机”就是“走”到目的地,而不是“停滞或放弃”。神所看到的,仍然是一个在走(义)路的人。
神看义人或恶人,称义或定罪,不是看“单个的行为”,而是看“所行的路”,即“一系列行为”。通过多个行为、一系列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动机”。从动机的一致性看“信心”。因为信心是通过“路径”来查验的。扫罗一开始也有遵命的行为,可是通过一系列的行为,神看到了他内心的动机发生改变,扫罗以“一系列行为”表达他选择了“不信”。“动机”不是独立于行为之外的思想;人是一个动态的整体;人通过行为表达动机,神通过行为检验动机。

所以,在神眼中,亚伯拉罕遵命了(创26:5);大卫遵命了(徒13:22,36;列上11:38,3:14,9:4;撒下12:13;结37:24);约伯遵命了(伯1:1,2:3,10,42:8);众先知也遵命了。

这个“遵命”,就是指通过一系列行为看动机(从动机看信心)。这是因信称义和行为的关系。信心永远无法独立于行为之外,因为人是一个“思想”和“行为”的整体,行为是检验思想的凭据。没有任何活人“没有行为”。“行为”的定义就是“怎样使用(肉身)肢体的自由”。即使“不使用”也是一种使用。因为下意识的“不使用”也是使用了自由而决定“不使用”。下意识地“不使用”也是一个“选择”,作出选择就是作出行为。举例:决定不开口、决定不说话、决定不看、决定不听、决定不做、决定不行、决定不走,这些都是下意识的“行为”。说“信心不需要行为”是一个谎言,因为每一个活人每时每刻都在“行为”。即使“睡觉”也是一个行为,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责备门徒不该睡觉(路22:46)。司提反讲道,犹太人捂住耳朵不听(徒7:57);义人不看邪恶的事(赛33:15);恶人用沉默做恶(箴16:30);见死不救、见善不行(雅4:17)都是下意识的行为。

最具争议的就是亚伯拉罕的所谓“无行之信”。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国度和地土,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创15:6),有人说亚伯拉罕没有行为。然而,结合上下文和整本圣经,这种对“信心之祖”亚伯拉罕的“无行之信”的定义,是违背圣经精义的错误解经。

创15:6 当神应许亚伯拉罕国度和地土时,亚伯拉罕没有任何不信的行为(比如怀疑、反驳的言语),不能说明他没有“行为”。因为行为是一个“选择”。亚伯拉罕没有任何怀疑的言语反驳神,甚至不像撒拉,连不信的念头(创18:9-15)都没有。他的沉默就是信心的行为。并且从此以后一系列的行为,都显示出他的信心。比如他没有让以利以谢继承家业;他听命把夏甲和以实玛利赶出去;他把自己的儿子献上。因此,无论亚伯拉罕当时的那个沉默的行为,还是后来一系列的行为,都无法与这个“信心”分割开来。因为检验信心的,不仅仅是单个的行为,而更是一系列的行为;从一系列的行为中,可以看出“动机”和“信心”的一致性。在创18章亚伯拉罕被应许得国以前,他就已经有过不少信心的行为,比如离开本族本家到迦南地,创14章打胜仗归荣耀给神、拒绝所多马王、奉献给麦基洗德等等,再加上这个沉默、不怀疑、不否认应许等 “一系列”行为,足以显示他的动机,和他对神信心的“一致性”。
雅各书2:17 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如果有人说亚伯拉罕的这个“信”没有行为,他们就是在给亚伯拉罕定罪,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死的。然而神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活的,神说亚伯拉罕的信心是“与行为并行的”(雅2:21-22)。不但是献以撒时的那个信心,还是当初听神应许时沉默的那个信心,亚伯拉罕的“信心”一直都是与“行为”并行。亚伯拉罕被应许得国时的那个“信”,跟献以撒的那个“信”是同一个“信”。说亚伯拉罕没有行为是污蔑亚伯拉罕和强解圣经(结22:26;番3:4;彼后3:16),更是否定了因信称义的真理(将“因信称义”里面的这个活的“信”,变成了死的“信”)。行为不但是信心的必然结果,更是与信心“并行”的,并且“总是”与行为并行的,这才是活的“信”。

综上所述,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行为是显明、检验“动机”的唯一途径;动机可以随时发生改变。持续性地以行为选择顺从哪一种思想,就显明这是他所“抱定”的动机。从所“抱定”的动机就可以看出“所持有”的信心。

许多人坚持圣经存在“思想罪”,可能是出于对圣经的误解,但也可能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坚持存在“思想罪”,甚至坚持“思想罪”无法克服,这不是一种谦卑的态度,而是为自己找一个藉口和託辞,以便可以不遵守神的命令。他们假设:既然思想罪无法避免和克服,那么行为上的罪也可能无法避免和克服;既然不产生恶念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在行为上)不犯罪也是不可能的。然而战胜罪恶、活出主耶稣的新生命是每一个基督徒的使命,也是神的应许。
许多人的犯罪执照就是源于“思想罪”。思想罪是作为他们犯罪的藉口,是固执而非谦卑,是伪善而非虔诚。上帝要你负责的是你的行为而不是你的思想。任何真诚想要思想洁淨的人,都首先需要在行为上顺服神。

在许多基督徒心中,上帝有“过于苛刻”或“过于纵容”两种极端的品性。“苛刻”在于连产生一个坏念头都要立刻被定罪,人要忙碌于为各种恶念而认罪(认罪太多、以至最终完全放弃认罪、连真正需要“认的罪”也放弃认了。真正需要改变的行为也不改变了,导致故意犯罪)。对于上帝“过于纵容”的认定,在于基督徒们假设上帝总是容忍我们的恶念,以至于他也毫无底线地容忍我们的各种罪行。这样的一位上帝是不圣洁的。以此推论,基督徒不需要再继续省察自己、悔改、追求圣洁的生活。可是,上帝真的可以容忍我们沉溺罪恶、毫无长进,跟没有悔改的人毫无差别吗?我们口称上帝公义、圣洁,实质上却以言行表达自己所信的上帝既不公义、也不圣洁。

事实上,上帝不是我们想像中的刻薄,他不依据原罪定罪,也不把受试探当做犯罪。他也没有那么纵容,他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慎重做出每一个选择。他随时监察,希望我们活出主耶稣圣洁的生命。“思想”不是上帝的定罪依据,思想罪是人的发明;它不能成为基督徒犯罪的藉口。只有认清定罪的“界线”,才能真正实现行为的成圣和思想的洁淨。

创3:1耶和华神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么。

注意,神没有说“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都不可吃”,神只说“园当中那一颗树”上的果子不可吃。(创2:16-17)魔鬼更改了神的命令,将之变得不可实行。

创3:3 (女人说:)惟有园当中那棵树上的果子、神曾说、你们不可喫、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
同样,神没有说:“不可摸”, 神只说“不可吃”。女人也把神的命令变得“刻薄”到难以实行。因此,将神的命令夸张到无法实行的地步,就是使人无法遵守神命令的原因之一,这不会帮助人成圣,反而会促进人犯罪。

——本文结束——

圣经没有思想罪 正文(二)

若要分析有无“思想罪”,就必须先搞清楚定罪的依据是什么?以下先分两点进一步分析“定罪依据”,再讨论“思想的自由和危险”,最后是“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定罪依据一:原罪还是本罪?

圣经原文不存在区别“原罪”和“本罪”的特定词语。罗8:10 “肉体因罪而死”的“罪”,同约8:34 “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的“罪”,在希腊文都是一个字“hamartian”。“原罪”和“本罪”这个概念是从“精义”上区分的。亚当同我们都有犯罪的可能;肉体也都可能被诱惑。不同之处在于:亚当不是生在“罪”和“死”中,他生来无罪,没有继承遗传的罪性。亚当被诱惑的时候,还没有“死亡”这样的审判。他被造时,罪还没有进入世界。而我们是生在“罪和死”中,我们一生下来就继承遗传的罪性、奔向死亡,我们生在不断堕落的世界,也因受到罪性的牵制而倾向于犯罪。

这些事实说明,我们(亚当的子孙)同亚当犯罪的这个“可能”是不一样的。从创4:23-24 拉麦的“复仇歌”可以看出,罪是有遗传性的;也就是说,人所遗传的父母的罪性会加重、变本加厉。人会越久越恶(提后3:13,创15:16,但8:23);罪恶对人的辖制会日益加深;人会更容易倾向于犯罪。创9章,当含做出不敬重父亲的行为以后,诺亚预言了含的后代迦南族会受咒诅,因为迦南会将父亲含的罪性演变而恶化,以至于迦南的后代最终毁掉诺亚之约,使约上的咒诅临到毁约的人(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 创9:6)。利未记18章是一个例子,说明了迦南人如何继承了含的精神,把对人的“不尊重”演变到罪恶败坏、恶贯满盈的地步、彻底毁坏了人被赋予的“神的形象”(尊贵荣耀)。同时,迦南人也因强暴、杀人流血而遭遇天谴。迦南人是罪恶“遗传性”的代表性例证。

既然人会继承不断堕落、恶化的“罪性”,又因罪性而产生“罪行”,那么人到底应该对“罪性”负责,还是对“罪行”负责?神审判的依据到底是“罪性”还是“罪行”?再者,遗传罪的堕落性(严重性),是否会“减弱”甚至“消除”人的选择能力?如果迦南人都因为日益堕落的遗传罪性而注定灭亡无一倖免,为何妓女喇合和基遍人得以脱离刑罚呢(书2、9、10)?妓女喇合和基遍人的“选择”,岂不要成为所有迦南人被审判的依据吗?如果遗传是唯一的(定罪)决定因素,那么闪的子孙以色列人,假设他们所遗传的罪性比含的子孙要“轻”一些,那为何又有那么多以色列人灭亡呢?(罗11  得救的只是剩下的余数)这说明人还是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即使人的罪性发展到了败坏至极的地步,人仍然有可能因信选择不顺从自己所遗传的罪性。人也不会因为遗传的罪性相对比较“轻”就更倾向于选择义。人仍然可能因为不信而顺从自己遗传的罪性,即使这种遗传罪性相对较轻,他仍然可能像该隐那样悖逆而一去不回头。决定人被定罪或称义的,不是无法摆脱的遗传罪性、不是犯罪的可能,而是人自己的选择和意愿。

创4:7 神亲口对该隐说话,要求该隐不要顺服自己所遗传的罪性,反要“制服它”。这说明遗传罪性的严重性,无法消除人选择的能力。同样是亚当的子孙,亚伯选择了信,该隐选择了不信(他们是亲兄弟!)同样是亚当的子孙,扫罗选择了不顺服、大卫选择了顺服。即使所遗传的罪性,高大到“歌利亚”的身量,对神的信心幼小如“大卫”,信的人总能够靠神击败它、胜过它的辖制。

事实上,我们不比亚当更吃亏。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就是“神给我们一条出路”。我们虽然生在“罪和死”中,我们却也生在“恩典”中。因为神提供了赎罪祭、生命、义路。神所提供的恩典,是高过遗传的罪性所带来的危险。我们比亚当受到更大的试探,落在更危险的境地,但是神提供的恩典,却是超过了试探和危险所带来的伤害。因此,神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神没有亏待、委屈任何人。

罗马书第五章所要说明的是:神既然提供恩典(摆脱罪性辖制的出路)高与过犯(罪性的辖制、危险与伤害);这就使我们无可推诿地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并且悔改而选择义路。但通常对罗第五章错误的解经、即“原罪定罪”和“象征性称义”(无需负责、无需悔改),使人有更多藉口推诿,使人不用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也不需要悔改转离恶道。结合整本罗马书和整本圣经的精义,神不是按照“原罪”定罪,而是按照行为(本罪)定罪。具体请参考“没有一个义人吗”一文。而行为与信心的关系如何?根据圣经,我们所信的福音是“悔改、赦罪的道”(路24:46-47),相信福音就是相信“赦罪”。然而只有“悔改”罪行才能“相信”赦罪。悔改就是遵行主的道,信福音是体现在遵命的行为上。

太3:8 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 现在斧子已经放在树根上、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自称悔改而没有行为上的改变的,就是“不结果子”;不结果子的都要灭亡、被砍下来丢在火里)

徒26:20 亚基帕王阿、我故此没有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先在大马色、后在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劝勉他们应当悔改归向神、行事与悔改的心相称。

福音的大使命包括了“遵行”主的命令,因为主的命令(律法)是“悔改”的标准;“悔改”就意味着停止犯罪、开始遵行主的道(太28:19-20)。定罪的依据是本罪(自身犯的罪)而非原罪。

定罪依据二:对律法的“认知”

罗5: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律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律法”包括了一切主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狭义律法”指成文的律法、典章,常指摩西律法。

这里所说的“律法”是指诺亚之约的律法和摩西律法。用该隐的例子,“罪也不算罪”,不是说该隐没有犯罪,而是该隐无法依据“不可杀人”的律法被定罪。该隐和洪水以前的人依然被定罪、遭审判,然而他们被定罪的依据不是摩西律法(因为那时还没有),而是根据他们已经知道的广义律法。从广义上讲,第一条命令不是摩西律法十诫的第一条,而是伊甸园的“禁果另”;亚当夏娃因违背“所知”之命令(律法)被定罪。第二条命令是上帝对该隐的话,上帝要求该隐停止发怒,制服心中的恶:“你却要制服它(心中的恶)。”(创4:6)该隐杀了人,却没有按照律法被处死,因为那时还没有这一条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流(创9:6)。定罪的依据是:你是否违背“所知道”的(命令)律法。因此,该隐被定罪,是因为他违背了他所知道的(命令)律法:“你却要制服它(罪念)。”他没有顺从神的命令,反而顺从心中的恶、杀了弟弟。违背这一命令是该隐被定罪的依据。而洪水前的人被定罪,是依据另一个广义律法——义人(后详述)。

人知道的越多,他被定罪的范围就越大;知道多少,定罪的依据就有多少;完全不知道,就无法被定罪(如婴孩)。广义的律法早在摩西之前就存在,起始于伊甸园。若是没有广义的律法,大洪水的审判有何依据呢?依据广义的律法,你所理解的所有神的命令、吩咐,和义人的见证(与道合一的见证),就是你的“律法”,也就是你需要凭信心顺从的“律法”。

利5:3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甚么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约9:41耶稣对他们说、你们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们说、我们能看见、所以你们的罪还在。(这里的“瞎了眼”就是指“不知道”;“我们能看见”就是指“我们知道”)

约15:22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

约15:24我若没有在他们中间行过别人未曾行的事、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这说明,义人的见证、即其言行,也是广义律法的一种)

路12:48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託谁、就向谁多要。

 “过犯显多”是指罪孽是怎样“加添”的,这并不一定需要“多做”什么,而是指随着对律法的知识增加,显示出的罪也就增加,被定罪的依据就更多。为什么犹太人受了那么多的苦,遭受了那么多神的愤怒呢?为什么神对犹太人更加严厉呢?因为神给他们的多,向他们要的也就更多。人一旦“知道”,就需要负责了。有多大的权柄就要付多大的责任。在摩西律法以前,已经存在定罪和审判,诺亚大洪水就是一个。这说明广义上的律法,不仅仅是指摩西的条文律例,更是包含了所有神的命令、良心的律法,以及义人的见证(言行)。创第五章敬畏神的族类,他们所言所行就是在宣告神的律法。当恶人看到义人的所言所行,他就知道了“律法”(应当怎样行),他就有了被定罪的依据。再举例说明。耶利米书35 章详细阐述了神如何用“利甲族”“顺服”的言行,来作为审判其他以色列人“不顺服”的依据:

耶35:14-17利甲的儿子约拿达所吩咐他子孙不可喝酒的话、他们已经遵守、直到今日也不喝酒、因为他们听从先祖的吩咐。我从早起来警戒你们、你们却不听从我。我从早起来、差遣我的僕人众先知去、说、你们各人当回头离开恶道、改正行为、不随从事奉别神、就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和你们列祖的地上.只是你们没有听从我、也没有侧耳而听。利甲的儿子约拿达的子孙、能遵守先人所吩咐他们的命、这百姓却没有听从我.因此、耶和华万军之神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要使我所说的一切灾祸临到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一切居民.因为我对他们说话、他们没有听从、我呼唤他们、他们没有答应。可见,义人的言行也是神对罪人审判和定罪的依据之一。义人的顺从是审判不顺从之罪人的依据。

雅4:11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

这里将“义人”等同于“律法”,可见“义人”(见证的言行)是“广义律法”的一种。罗马书2章强调说,若是义人不行义,就失去了判断的权柄。因为义人的言行就是律法 的表彰。犹太人本来就是神用来要审判列国的依据,他们本来是要被用来作为光和盐、山上的城,是神定罪世人的依据;可是他们却没有遵从神的旨意。因此,神另立新约(来8),呼召人成为自己的百姓,好用来成为神的见证、光和盐、山上的城;神用义人的言行来向万国宣告律法和审判;因为义人就是律法的表彰。因此,对律法的“所知”,不仅仅局限于对字面律法的认知,更是包含了对活的律法的见证——义人的认识。

以上阐述说明了人被定罪的依据是:人的言行是违背、还是顺服了自己所知道、所认识的律法。这里的要素是“行为”、“律法”、“所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说明:“思想”不在被定罪的范围内;“思想”不是被定罪的要素。然而思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思想和行为是一个互动的整体。怎样从思想的“危险”中走出来,不至步入犯罪?怎样使用思想的自由?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操练遵守主的命令,不至于因受思想罪的困扰而裹足不前。没有界限的划分,人很容易陷入错误的罪咎感中,而错误的罪疚感会阻碍人灵命的成长。

思想的自由和危险

人的恶念源于罪性或魔鬼的试探。也就是说,人受诱惑想犯罪的意念,可能出于自己的私欲,也可能出于魔鬼的引诱。魔鬼的试探从伊甸园就开始了,而人堕落以后一直伴随人类一直到世界末了(雅4:7,彼前5:8)。而更不可忽视的是人自己罪性的牵制。雅各书1:14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当你在被自己肉体(老我)的私欲牵引、诱惑而产生恶念时,你是在“被试探”而不是在“犯罪”。这时,你是有了犯罪的“危险”而不是有了“罪”。当圣经提到“有了罪”,都是指“犯罪”的行为,而不是指你有“罪性”。唯一的例外,是因为翻译的错误;诗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句话的英文是:Behold, I was brought forth in iniquity(原文更确切是depravity), And in sin my mother conceived me. 更确切的翻译应为:我是在堕落的罪性里生的,在母腹里是在罪中怀胎的。这节经文只能说明人在母腹中所遗传的是“罪性”,而非“罪行”;罪行的责任不在父母,而在这人本身、他自己。而圣经其他地方所说“有罪”如民5:6,约9:41 所指的,都是犯罪的“行为”。

雅各书1:15 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产生、发展、继续思想恶念,都属于“私欲怀胎”这个范畴,只要还没有付诸行动,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不管这个胎是好像1个月大,还是9个月大;不管是“离行出来还差得远”,还是“马上就要行动了”;只要你还没有用任何肢体去顺服这个恶念、做出选择(下意识的“不行动”也可以是行动,后详述),那么你就还没有“生出罪”(犯罪)。这不是说我要鼓励你沉浸于罪念,而是告诉你“界线”在哪里。

这好比交通法规,路面一定需要划出走道的“界线”,供车辆行驶。如果没有界线,就会造成混乱;在混乱中,车辆就失去了交通的自由;“界线”表面彷佛是限制了司机的自由,实质上却是给予司机更多的自由。有了“界线”、遵守“界线”,车辆才能自由运行。划界线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你贴着界线走,交警肯定鼓励你在界线正中间走,但是界线是必须要说明的。如果界线左边是一辆大卡车,你贴着左边的界线走,当然很危险,很容易和卡车相撞,你离卡车越远,就越安全。可是如果你贴着右边的界线走,右边又有行人、或者有其他的车辆。有时候左边、右边都是大卡车;那么你无论靠哪边,都危险。最安全的,就是走在界线正中间。

同理,告诉你“没有思想罪”,只是告诉你犯罪的“界线”在哪里,不是鼓励你放纵思想——靠近“犯罪”的界线。又比如,一个人产生恶念,并且继续想下去,就好比一个人两脚不停地往悬崖边走,如果快到悬崖边的时候,若告诉他:你已经掉下去了!他一害怕,一滑脚,可能不小心就真的掉下去了。但如果我们告诉他:前面就是悬崖,你还没有掉下去,趁着还没掉下去,赶快调转方向,扭头就跑,离开悬崖!这样他没有被吓坏、尚未惊慌失措,趁着还很清醒,可以悬崖勒马,赶快停止脚步。如果你无法停止脚步,就可以赶快调转方向。当你还没有掉下去的时候,若给你错误的信息,说你已经掉下去,那就会误导你,让你惊慌失措、甚至可能真的滑脚掉下去。我只能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并且告诉你:你很危险,需要赶快停止脚步或者调转方向!

然而如果按照这种说法:一旦产生恶念,就是“已经”犯了罪,那么只会让人沉浸于错误的罪咎感中无法自拔、裹足不前,甚至因为迷惑、困扰而“将错就错”。事实上,“将错就错”的情况一直都在发生。这阻碍了基督徒成圣的实践、生命的成长。说清楚“界线”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界线,就没有自由、选择也难以履行。

思想罪的观点所带来的普遍逻辑是“反正我做不到没有恶念,主耶稣也遮盖了我的一切罪恶,包括恶念。既然主耶稣能原谅我无法改变的恶念,为什么他不可以原谅我无法改变的罪行?”这种神学导致了一种常见逻辑:“犯罪没关系,认一下就行了。”这种逻辑继而演变为“犯罪太多了,反正思想罪也是罪,我又无时不刻在犯思想罪,这么多罪认也认不完,干脆别认罪了。”这就是典型的“将错就错”的态度和措施,使得符合人常识和良心的“罪疚感”演变为具有基督教特色的“无罪疚感”。无罪疚感给人开了犯罪的方便之门:“反正思想和行为都是罪,做与不做都是一回事。做了又有什么差别?反正想也是罪,做也是罪。做不做都蒙赦免,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无罪疚感”之神学成果,却成了一种厚颜无耻的宣告、非信徒诟病基督教的有力依据,和人信主的最大障碍和基督徒灵命的障碍。

回到界限的问题。当产生恶念,若可以当然就要停止思想。若无法停止思想,就要採取行动顺服神的命令,这是脱离恶念(肉体)辖制的最好办法。当你继续放纵自己思想罪恶的时候,是在增加犯罪的“危险”,在一步步靠近悬崖,但你还没有越过界线、“生出罪来”。我不鼓励你继续思想、靠近危险的边界线,但我需要告诉你界线在哪里。如果继续放纵自己思想下去,你迟早会采取行动犯罪。对“界线”的认识可以让人冷静地面对和胜过试探。

思想和行为的互动

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属于“肢体”。但是“思想”却是和“行动”密切相关的。我们无法把“思想”和“行动”分割开来,因为人是一个动态的活物、是一个有思想、会行动的“整体”。我必须说明思想和行动之间的界线:当你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就已经不仅在“思想”的范畴内,而是在“行动”的范畴内,即使你只是用了眼睛或者耳朵;当你还没有使用任何肢体的时候,无论这时你的“思想”多么活跃或者危险,你的活动都还只是在“思想”的范围内,而不是在“行为”的范围内;而“行为”才是被定罪的依据。

思想并非只是单方面地影响行为,行为也会影响思想。人所认同的是,思想在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人所忽略的是,行为对思想也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力。思想和行为是非常密切的“互动”关係。思想影响行为,行为建造思想,两者相辅相成。下面举例说明。

约15:1-4 我是真葡萄树、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属我不结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结果子的、他就修理乾淨、使枝子结果子更多。现在你们因我讲给你们的道、已经乾淨了。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甚么。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乾、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

约一4:16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15:9 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常在我的爱里。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

上文中的“常在我里面”是指“常遵守我的命令”,即顺服圣灵的行为。2节“结果子”也是指顺服圣灵的行为。神应许说,凡结果子的,就被修理乾淨。可见,“修理乾淨”是神自己的工作,而非人可以做得到的;人可以做也必须做的,就是“结果子”,即顺服圣灵的行为。3节解释了何为“乾淨”。“听道”是一种顺服的行为,也是一种“果子”,因为听道而乾淨,是指因为顺服圣灵的缘故而有“听道”的行为,神就做工、用“道”洁淨你的内心。“内心得以洁淨”的意思是说:有了神的道,就有了机会相信顺服神。顺服以后,神又把你“修理乾淨”;乾淨以后,又能顺服(结果子)。顺服(结果子)以后又被“修理乾淨”。这里有一个非常清晰的“互动”和良性循环。同时,第7节指出:那些无法被修理乾淨的枝子,是因为不结果子。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信徒自称信主许多年,其思想却仍然十分罪恶、与信主前无异,只能说明他在行为上从来没有顺服过,因此没有得到过“修剪”,也就无法被“修理乾淨”。不被“修理乾淨”的原因,是因为不结果子,即不遵守主的命令。一个遵守主道的信徒,不但会被“修理乾淨”,而且会“越来越乾淨”。因为一旦开始被修剪,就会进入结果子和继续被修剪的良性循环;有了生命就一定会成长。因此,思想越来越洁淨。内外的成长是必然的、也是成正比的。因为思想和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互动的。神和人之间也是互动的,神在他的儿女身上从来不会停止工作(约5:17)。神只会对那些被“剪去”、被“丢弃”的枝子停止工作。可见,没有生命的成长、没有内外的洁淨,只能说明这个人可能还没有得救,或者已经“被剪去和丢弃”。

罗8:3-13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 4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 6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 7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8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 9 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 10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 11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12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欠肉体的债,去顺从肉体活着。 13 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第4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从圣灵的引导,在思想上就会更进一步体贴圣灵;继而再影响行为,使行为更进一步地顺从圣灵,进入一个成长的良性循环中。第6-8节说明,当人在行为上顺服罪恶的时候,内心就更体贴肉体。神的灵若在心中做主,人就不会一味顺服肉体。第9-13节说明,新生命的成长印证了基督的生命,他是那能使人复活的生命。也就是说,思想和行为的良性互动就是新生命成长的方式。

思想和行为是互相影响的。凡是真正信主的人,都会进入“结果子”、“得洁淨”的良性循环中(成圣),日益顺服圣灵。思想“得洁淨”是行为顺服的结果,而不是行为顺服的“前提”。信道是从听道而来,这起始于“听道”的行为。行为启动了洁淨思想的程序。然而思想会洁淨到什么程度呢?因人而异;既然人的所知是不同,那么所顺服的也有差别,相应的思想清洁程度也会有差别。行为上的完全成圣是根据“所知”,思想上的清洁程度是根据所行,两者是同步且成正比的。

综上所述,思想的清洁,不是像豆浆机一样的附带“自动清洗”功能,而是需要“手动清洗”,意即通过行为来影响思想,以至于思想渐渐得到洁淨。你越是在行为上顺服圣灵,就越能脱离肉体的束缚、得以自由,试探的辖制力也就越小,思想也就越洁净。行为是你的责任,思想是神的应许。你如果愿意负责任顺服圣灵,神就会按照应许洁淨你的思想。基督徒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有时甚至会倒退,但是如果他/她是一个有信心的人,就会以行为表达信心,从而思想也得到洁净和更新。